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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定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1-17编辑:apple点击率:3380

论文字数:5846论文编号:org20120117220148852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立法定义词典定义语义不确定性法律虚幻

摘要:本论文探讨了采取改变定义在立法文本的位置或改变定义中的措辞等方法得意义。

立法定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关键词:立法定义;词典定义;语义不确定性;法律虚幻

 

大多数英美法系的立法文本的前部都有一个用于定义关键术语的部分( the definition section),按照字母顺序列举该法律文件所使用术语的定义。而如果某一术语在某一特定的章、部、条、款、段或节中有特定含义,也可以在该特定章、部、条、款、段或节的前部加以定义。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Code)之第二部(Section 2)“一般定义”(GeneralDefinitions)对多个术语的定义:
(a)Unless the context otherwise requires,words or phrases defined in this section, or in the additional definitions contained in other articles of[theUniform CommercialCode] thatapply to particular articles or parts thereo,f have themeanings stated•
(b)Subject to definitions contained in other articles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that apply to particular articles or parts thereo:f
(1)“Action”, in the sense of a judicial proceeding, in-cludes recoupment, counterclaim, set-of,f suit in equity, and any other proceeding in which rights are determined•
(2)“Aggrieved party”means a party entitled to pursue a remedy•
(3)“Agreement”, as distinguished from“contract”,means the bargain of the parties in fact, as found in their language or in-ferred from other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course ofperformance,course ofdealing, orusage of trade as provided in Section 1-303•
立法定义可以使词语的意思限制在文件所要表达的较窄的意思范围内,也可以扩大词语的一般含义使之适合当前的文本,还可以使普通词语具有特殊的含义,或通过代替或代表的方法而将其他人或物纳入定义的范围。同时,定义也使法律语言显得更加精确,正如语言学家Mellinkoff(1963)在其著作《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所说:法律语言特别精确,特别表现在对具体术语进行专业定义的使用方面。当然,他认为此举也有其不幸的一面,那就是促使法律语言起草者认为法律语言在本质上比其他语言更精确。实际上,对于英语立法文本中的定义的运用一直招致语言学界和法律学界的诸多批评。法律语言学家Gorge Coode(1857)认为“它们(定义)毁灭了这些词语的原本意义,绝对不可以再次使用”①。Brougham觉得定义是“现代立法者制造的最臭名昭著的怪物”,在《简化议会立法语言的法案1850》中,他倡议用清晰而最终的定义来取代少数频繁使用的临时定义②。Scott说立法条款“除非有绝对的清晰的语言表明其具有相反的效果,否则不应按定义部分来解释”③。立法定义为什么招致专家们如此频繁而强烈的批评?本文拟从立法定义与词典定义的区别、立法定义和语义不确定性、立法定义和法律虚幻三个方面对之进行重新解读,试图厘清立法定义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办法。

 

一、词典定义与立法定义
英国哲学家Robinson(1954)认为定义可分为两种:一种叫词典定义(Lexical definition),它以实际记录的用法来反映意义,另一种叫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可以创造新的意义。这两种定义都有多种多样的的解释性方式,内涵的方式可以根据语义(通常根据同义词和下一词)或指代来定义,外延的方式则通过列举出被定义者意指的事物来定义。两者的区别从下图中可见一斑:
词典定义和约定定义在定义原则上是有很大不同的。首先,词典定义和约定在施为用意上是大不相同的,前者是描述性的,只是转述先前语言使用者的实际用法;后者是宣告性的,通过裁决某个新的词汇状态而建立,这个原则对立法定义意义重大。其次,如Quine (1964: 37)指出,词典定义取决于先前的同义词的看法,最终是循环性的,除非外延的涵义起作用。词典及其他形式的文字定义显示出意义可以被认为是语言固有的,无需考虑外界的需要,词语的意义价值被看作是源于其他词语的关系,并且可以用其他词语来表示。对语言学家和外行人来说,词典定义使我们所假设的词语是相当自然的、未受操控的,词语有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语义结构,能用其他词语来解释。词典定义自始自终都是脱离于词语的参照品质,从它们的直证的使用,建造了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经验与知识的稳定的意义体系。最终,词典定义注定要失败,因为它不可能列出各种不同语境下核心意义的每种可能的延伸。而且,它越是这样做,就越是不可信,它的失败也就越明显,可用性就越小,因为稳定的核心意义是不断延伸的。因此,词典定义只能是有助于词语的解释,而无助于它们的运用。
与词典定义只是记录先前的用法或标明它在局部的、普通的或专业的、或从方言角度下的可接受性的用法不一样,立法定义在具体立法、法令范围内产生新的词汇事物的状态,因而是约定性的。立法定义总是与某个社会的普遍的语言传统存在冲突。在这方面,立法定义与立法解释有所区别,后者是关于某个词语在某个具体案件中的运用的决定,即使司法确认可能限制或扩大某个词语的意思,使之某种程度适应成文法的后来的解释,它只是被记录为法院的用法,以后可能作为先例遵从也可以不遵从。因为司法确认与词典定义同属一个阵营,并且通常以同一方法达成一致———通过查阅现存的词典有关其他的用法,或查看局部用法,其效力的宣告性值得怀疑。
立法定义不仅仅是一个模式,而且也是立法的一部分,具有和立法其他部分相同的约束力。它被认为具有更高程度的执行力,因为它担负着元语言的功能(其目标是立法语言),产生了元立法的效果,这种效果在英美国家的立法解释法(an Interpretation Act)中得到公开确认。

 

二 立法定义与语义的不确定性
现代立法守则认为定义有三大功能④:
(1)通过减少不确定而促进清晰透明(Clarity);
(2)达到一致(Consistency);
(3)通过缩写而避免冗长(to avoid lengthiness)。
第三个功能,严格来讲,根本不是定义,而是简称、索引或目录,因此不是语义问题,而是为标记的方便以减少重复的原则或公式等。在剩下来的两个功能中,“达到一致”在实践中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致”首先是个人在使用语言时谨慎与否的问题,不是技术性的问题。而且,忠实于普通意义是个长期习惯的问题,立法者只要始终遵循“相同词语,相同意义”(sameword, samemeaning)这个立法原则,就可能达到一致。
现在只剩下“清晰透明”作为定义的功能了。实际上,
“清晰透明”是立法守则上“减少不确定性”的一个不恰当的词语,因为“清晰透明”指的是表达上的而非语义上的。如前所述,定义可分为词典定义和约定定义。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疑虑、消除不确定性或划定界限。它们通过表明上下义关系和搭配上的可能性而充当补充词汇意义的作用。它们往往使用联想,从而固化词汇意义,这样人们一提及到某词就会激发某种具体联想。约定定义通过缩小、扩大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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