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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司法中量刑均衡的思考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4570

论文字数:8224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2157680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刑事司法量刑均衡研究法律权威实践

[内容摘要]: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由此产生量刑失衡的问题。然而,能否准确、合法地对罪犯判处刑罚,对整个刑事审判至关重要,事关整个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分析量刑均衡的基础上, 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量刑失衡的一些表现,并尝试对如何实现量刑均衡提出一些完善的对策,使之更趋于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量刑 量刑均衡 量刑失衡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首先要解决定罪与量刑这两个根本问题,其中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对于定罪,我国刑事立法已相对完善、刑事理论研究较多,经验也比较丰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不准确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量刑失衡的现象则比较突出。然而,刑罚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出来,首先取决于量刑是否公正,畸重与畸轻的量刑都极易使刑罚执行的积极作用大打折扣。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追求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途径。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刑罚抽象的公平与正义,而是在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如果量刑失衡,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应当承认,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刑事法治观念逐渐更新和进步,公正与效率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强调。量刑在现有罪刑结构下粗线条地实现了与罪行的均衡。   一、量刑及量刑均衡的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与特征   量刑,也称刑罚的裁量,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量刑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国家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由专门的审判机关来行使。刑罚裁量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因此,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具有独断性和排他性,但法院是机关,不是个人,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权要通过人民法官去实现。所以又可以说,人民法院的量刑权实际上是法官的裁量权。   2、量刑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人即犯罪分子,而不是被告人或未构成犯罪的人。量刑就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具体落实刑事责任。被告虽具有某种犯罪的嫌疑,或被关押或被传唤,但在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以前,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适用刑罚。因此,未经刑事审判确认有罪的行为人,不能成为量刑的对象。   3、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定罪之后,才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及量刑的幅度。所以,要准备量刑,不但要确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有时还要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构成该种犯罪的基本罪、重罪或者轻罪。   4、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即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因此,量刑不限于实际判处刑罚,还包括决定不判处刑罚。   5、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故量刑是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6、量刑是罪刑关系的具体化和对犯罪人处罚的量化。即罪与刑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犯罪人身上一一对应,给犯罪人以量化了的处罚。量刑过程其实就是从法定刑、处断刑具体演变为宣告刑的过程,是对法定刑和处断刑的修正。   7、人民法院量刑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量刑是审判人员依法决定对所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决定如何处置的司法活动,这种活动形式是人的主观认识和评价。作为主观认识活动每个审判者都有自己的判断和决定自由,但是作为代表国家审判罪犯的审判人员,则必须克服主观判断方面的个人随意性,而应严格依法适用刑罚,避免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左右量刑结果。为防止法官量刑失衡,法律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院抗诉权以及规定量刑的原则和标准来制约法官的量刑权。   (二)量刑均衡的含义及重要性   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量刑均衡的重要性。当前,提高审判人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罚适用中努力实现量刑均衡,做到量刑的轻重适度,不仅是体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在我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实现刑罚的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   1、量刑均衡是实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准确量刑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人们追求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体判决的公正不仅包括定罪的准确,而且最终表现为量刑的适当。同时,刑罚是适用于犯罪人的一种最为严厉的社会惩戒措施,它的适用对社会和犯罪人的生命、财产、名誉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得其利;用之不当,个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刑罚必须公正地适用,而量刑的均衡却是实现刑罚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保证在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之间实现最佳的平衡,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   2、量刑均衡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崇尚法治的有效途径,准确量刑才能体现社会政治文明。刑事司法是整个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能否公正司法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态度。失轻失重的裁判,会让社会公众误认为法律是法官任意裁量的工具,同时,量刑轻重失度既可被视为法官水平不高,也可被视为法官的不轨行为所致。其结果不仅会损坏法律的权威,也降低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必须把量刑均衡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只有量刑适度,法院的裁判才不致被人民群众误解,才能增加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实现崇尚法治的局面。防止刑罚的滥用,保证刑罚适用的准确适当,是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应有之义。   3、量刑均衡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必然结果,是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和实现刑罚价值的良方,准确量刑才能保证刑罚功能的全面发挥。我国刑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条规定被概括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我国量刑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也是衡量实践中正确量刑的主要标准之一。准确的量刑,才能恰如其分地体现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否定程度;合法适当的量刑,才能使罪犯真正感受到应得的惩罚,内心认服,自觉改造,从而更好地适应教育改造的需要。单纯为了追求惩罚、震慑效果而过分地从重判刑,不仅失却公正,而且加剧罪犯的抵触、对抗情绪和刑事矛盾,不利于改造和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实现量刑之均衡,能够有效地纠正重刑主义思想,符合当前刑罚轻刑化的世界刑罚适用趋势。   二、量刑失衡的表现   量刑均衡之称谓,是针对现实审判中存在的量刑失衡现象而言,其目的和用意在于提示、警醒,以发现问题,纠正不当做法。而量刑失衡,主要是在案件与案件之间相比较而言,每个刑事案件虽各有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又具有许多共同点,故同类案件之间在量刑上是具有可比性的。相同类型的案件在量刑上出现的罚与不罚、重罚与轻罚、缓刑与实刑的不同适用就是量刑之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1、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同一犯罪不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量刑上可能不同,同类犯罪则会悬殊更大。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这与审判人员的个性气质及长期形成的判案惯性有关。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而不同的人经验则可能完全不同。   2、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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