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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古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与现代文化交流的发展与意义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12-24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4217

论文字数:5972论文编号:org201112240805128471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中国西方法律文化交流

摘要:笔者就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交流在文中作了详细的论述,并从古今作比较来探究中国法律的发展变化。

浅谈古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与现代文化交流的发展与意义

 

摘 要: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表现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等的观念形态,外在方面是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的制度形态。本文首先讨论了文化与法律文化的概念,继而了探讨了古代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和西学东渐以来中国法律在西方法制冲击下产生的发展变化。

 

关键词:中国 西方 法律文化 交流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广义的文化即文明,泛指人类一切活动及其所创造出的所有事物之总和;狭义的文化专指语言、文字、文学、艺术、风俗、习惯以及人类其他精神活动及其产物。

在我国,“文化”一词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典籍《易经》,《易经》中称“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以后,“文”与“化”两个字合成为一个词,如“文化不改,然后加诛”(《说苑·指武》)、“文化内辑,武功外悠”(《文选·补之诗》)。但这里文化一词的含义显然与我们如今在学术研究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文化一词有较大差异,它更强调的是“文治教化”以与“武功”和“加诛”相对应。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系由西文“culture”转译而来,而从词源学的角度考察,“cul-ture”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最初的含义为“耕耘”、“居住”等意,后来引申为对人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这就与中国古代“文化”一词的“文治教化”内涵比较接近。所不同的是,中国的“文化”一开始就专注于精神领域,而“culture”却是从人类的物质生产活动出发,继而才引申到精神活动领域的。

现在世界上有关文化的定义已达200多种。但比较权威并系统归纳起来的定义源于《大英百科全书》引用的美国著名文化学专家克罗伯和克拉克洪的《文化:一个概念定义的考评》一书,这本书共收集了166条文化的定义,这些定义分别由世界上各学科著名学者所界定。但文化一词真正成为一个较为技术化的学术概念,还得归功于人类学学者。在1971年,享有人类学之父美誉的英国学者泰勒对文化一词做出如下定义:“所谓文化,即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这个概念也可以说是迄今为止最为经典的文化概念,虽然后来的学者对泰勒的文化概念进行了程度不等的修订和补充,以使之更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术研究的要求,但都遵循了泰勒的这种将文化视为一复合整体的基本定义思路。

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有其独特的内在结构。这一结构由两个层面所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亦曰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诸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法律习惯等,这可称为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如果说制度形态的法律文化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则充分展示了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于1969年发表于《法律与社会评论》杂志上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的。我国对法律文化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 1985年,中央电视大学印发孙国华教授的《法律基础理论》,此书中设专节讨论“法律文化”。从此,法律文化研究便在中国法学界迅速开展起来。迄今为止,国内学者已发表了大量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著。目前法律文化已经成为法学界普遍使用的概念,然而直至今天,关于法律文化概念的具体内涵仍然是莫衷一是,不同的研究者对法律文化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方面是表现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等的观念形态,外在方面是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技术等的制度形态。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交往源远流长,丝绸之路筑起了横跨东西方文明的友谊桥梁。从汉朝开始的路上丝绸之路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它东起长安,西到罗马,全程7000余公里,跨越今日的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翻过帕米尔高原,延伸至中亚、西亚,最后到达地中海东岸及欧洲。中国的四大发明沿着这条道路得以西传,西方文明也从这条道路传到中国。宋代以后,随着中国南方的进一步开发和经济重心的南移,从广州、泉州、杭州等地出发的海上航路日益发达,形成了从南洋到阿拉伯海,甚至远达非洲东海岸的“海上丝绸之路”。我国陆上“丝绸之路”兴起于西汉,繁荣于东汉和唐朝;海上“丝绸之路”形成于西汉早期,发展于唐宋,鼎盛于元明两代。

丝绸之路开通之后,东西方的交流日益增多。然而遗憾的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有关文献资料十分有限,政治、法律方面的资料就更少了。我们只能从这十分有限的资料中探寻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蛛丝马迹。根据英国科学技术史专家李约瑟博士考证,大约公元2世纪,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学说可能就已经通过丝绸之路传播到欧洲。我们知道,儒家学说在中国古代是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学说,儒家的“德主刑辅”以及“礼治”、“德治”思想在中国存在了几千年,直到今天仍有相当的影响力。道家的“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思想,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4世纪时,罗马人凯撒里乌斯(Caesarius,?—368年)也指出:在中国,人们所根据的是习惯而不是成文法。而“在每一个国家中,在别的民族中,也像在我们中间一样,存在着皇家的法律,不管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有些地方有成文法,而另一些地方只有习惯法(习惯具有法律的效力)。对那些没有成文法的民族,祖先传下来的习惯起着控制的作用。在这些民族中,首屈一指的是中国人。他们住在大地的极东部。他们把祖先的习惯作为法律,禁止卖淫、盗窃、通奸、崇拜偶像和祈祷诸神。……在中国人中间,祖宗的法律比由星宿决定的命运更有威力。”

这一段文字在9世纪和11世纪被东罗马帝国的史学家和作家多次转载。由于上述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记载较为具体和准确,因此李约瑟认为,当时的中西方“一定有过真正的来往”。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也有一些有关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描述。中国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关于西域和西方的传说,然而中国真正对西方有所了解,还是在汉代张骞出使西域之后。根据《史记》记载,西汉建元年间(公元前140~公元前134年)张骞应募出使西域,到过中亚的不少地方,开拓了丝绸之路。张骞从中亚返回后,除了提到中亚的一系列国家外,还提到安息之北是犁轩,这大概是中国最早关于罗马的记载。汉和帝永元九年(公元97年),班超在中亚一带击败匈奴侵扰,重新开通了连接西亚的丝绸之路,并派遣部将甘英出使大秦(即欧洲的罗马帝国),以便打开我国与欧洲的直接联系。甘英等人向西进发,到了条支国的西海(即波斯湾)边上,打算乘船进入红海经海路前往大秦。由于安息国(即今伊朗)一向用汉丝和丝织品同罗马交易,不愿意中国和大秦国开辟直接通商的道路,因此,便极力夸张海上风急浪大,非常危险。甘英等人轻信了他们的谎言,中止了前去大秦的行动,成为历史上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甘英出使大秦国虽未成功,却到达了西亚的条支国(在今伊拉克境内),成为中国出使波斯湾一带的第一个外交使节,丰富了当时对中亚、西亚、欧洲罗马各国的知识。

在汉代,罗马也派遣使者前往中国,据《后汉书》载,东汉安帝永宁元年(公元120年),掸国(在今缅甸东北部一带)国王雍由遣使至东汉献幻人(魔术师),幻人自言海西人,“海西即大秦也,掸国西南通大秦”。这是大秦人到达中国的最早记载。又据《后汉书》记载:“其王(大秦王)常欲通使于汉,而安息欲以汉缯采与之交市,故遮阂不得自达。至桓帝九年(公元166年),大秦王安敦遣使自日南缴外献象牙、犀角、玳瑁,始乃一通焉。”这是欧洲国家使者访问中国的最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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