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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硕士毕业论文 thesis登出时间:2013-03-19编辑:hynh1021点击率:4721

论文字数:12900论文编号:org20130317204403341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文化遗产非物质精神生活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法律保护就是保证这个系统工程正常有序运转的关键,当然这并不排除行政保护和民间保护,只有将多种方法综合利用,通过教育和宣传,使广大民众知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方式中,法律保护是最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的有力武器,是最基本、最稳定、最高效的方式,只有健全的法律保护,才会使其他的保护得到保证。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对基本概念的论述和澄清,是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的基础,也是认识继续深化的起点。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做一个较为明晰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新的学术概念,其概念提出大致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是学术界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它涵盖了很多内容,用列举法难以穷尽,而且不同的国家间因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理解上也存在差异。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https://www.51lunwen.org/culture/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第二条第一款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或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在我国,对其概念界定最新最权威的是2011 年2 月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6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丰富,不仅包括口头传统、传统美术、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礼仪、节庆、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还包含与此相关的文化空间或场所等各种表现形式。还有一些学者将其定义为一种精神文化,这种理论是有一定道理的。这种文化遗产更多地反映了特定的民族性或区域性。各个民族或区域以其特有的形式展示其民族风情形成了不同的民族或民间文化,世代相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特殊遗产,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可以从法律性质上加以理解:
  1.非物质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表演服装、戏剧道具、祭祀器皿、乐器、木、瓷、伞、扇、纸、布、竹等物质作为其依托而世代传承的特定民族文化利益。
  2.民族性和地域性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通过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而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其民族性,它是一种通过某个民族不断模仿而进行的非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而产生的结果。这种民间文学艺术起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民间文学艺术逐渐传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区中去。
  3.利益和价值性
  利益问题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敏感,也是最根本的问题之一。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在法学研究中,对利益的探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应当公正地判断各种需要和主张,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传达了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同的价值观念。它明确“承认各群体,尤其是土著群体,各团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保护、保养和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的、文化的、精神的、科学的、美学的、经济的以及人权方面的价值。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这种利益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甚至不专属哪一个国家、民族或部群,而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持文化形态多样性、人类的创造性。由此,以经济价值为着眼点,以私人权利为杠杆,对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进行保存、保护并使之发扬光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以口传身授的方式体现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无法以文字方式完整表达其内涵与外延加以传授,相反,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因此,口头性和集体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突出体现。口头性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而集体性则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相反它是在被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外保护现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外保护现状
  在国际上,从纵向来看,人类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一直是在自然状态下进行的。如果从1793 年法国颁布的“共和二年法令”算起,人类有意识地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也只有200 多年,如果从1950年日本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算起,也不过只有50多年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现与规范化应从2003年开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延与外延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摆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从横向来看,法国、意大利、德国等西方国家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放在整体性保护之中进行的,日本、韩国等东方国家把它作为一种单独的文化现象加以保护。美国在口述史方面做得比较有成绩。可见,在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过程中,最薄弱的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实际上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拥有着巨大的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它们共同面对的是保护经费匮乏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内保护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来创造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可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发展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为:(1)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民间文化长期不被重视,人们没有从文化上、全球化的背景来看待这个中华文化的另一半,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科学的保护,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2)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急剧恶化,依存于独特时空,以口传心授方式传承的各种文化艺术、技艺、民间习俗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作为传统文化载体的独特的语言、文字正在消亡;(3)许多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许多独门技艺人亡艺绝。一个老艺人的故去之日,或许就是一种民间艺术失传之时;(4)大量珍贵实物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流失现象十分严重;(5)民族民间文化经费严重不足,研究人员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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