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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和特征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6-23编辑:apple点击率:3236

论文字数:3836论文编号:org20120623092859472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文化翻译

摘要:本论文由英语论文网整理提供,探讨了 由于中国法律和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律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 司法程序、 法律术语等各方面并不一一对应, 甚至是完全不同的。

浅谈我国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和特征

法律英语是以英语为语言工具表述法律科学概念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使用的语言,英语论文网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 法律英语因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反映在词汇和句式上, 即表现为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普通词汇的法律新意, 古英语和外来语,句式上多为长句, 陈述句, 被动句, 并且有一些固定句式。 这些特点对翻译者在进行法律英语翻译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译者需要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同时, 由于中国法律和其他很多国家的法律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 司法程序、 法律术语等各方面并不一一对应, 甚至是完全不同的。 译者在处理语言文字的同时, 还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 给其法律英语的翻译更是增加了难度。因此, 在实践工作中, 不难发现有很多法律文本被误译、 错译。 这往往是由于忽视了法律文化语境而造成的。 在翻译过程中, 只要译者能敏锐地察觉到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并遵循一定的原则, 法律英语翻译就能够得到更有效地执行和实现。

 

一 法律文化的差异
所谓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 相对稳定的、代写留学生论文 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 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 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 是法的制度、 法的实施、 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 智慧和知识, 是人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 传统、 习惯。 由此可见, 法律文化一定带有明显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 不同渊源, 不同性质的法律文化间也不断地发生碰撞与冲突。 这些碰撞与冲突主要凸显在法律体系, 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等三个方面。
(一) 法律体系
世界法律体系中, 根据法律渊源, 形式, 方法和立法技术与法律文化的差异, 可以划分为不同法系。 主要法系有大陆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 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宗教法系及其他法系[ 1 ]。 其中最主要的, 也是影响最大的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即是大陆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 诉讼程序上都有很大差别。 比如,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一个词 “discovery” 指的是事实审理前的程序, 主要是用来发现和明确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此不同,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 不存在这种单纯为了发现案件事实而设置的非审理程序。 因而, 该词在我国法律中是个空缺, 无法直接找到对应词。译者在翻译该词时, 可以根据该程序在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与特点, 将它翻译成 “证据开示程序”。
再如, 由于法系的不同, 虽然在英美国家和我国都有陪审制度, 陪审员或陪审团的存在, 但二者无论是在组成形式, 还是陪审员的权限上都有实质性的区别。 如若轻率地将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与中国陪审员直接对应起来, 以一词概两念, 显然是有失 妥 当 的 。 因 而 , 在 翻 译 时 , 分 别 用 juror 和judical assessor 表示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员和大陆法系中的陪审员, 这样才不致使读者将二者混为一谈, 从而更加准确地传递了法律精神。
(二) 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属成文法, 英美法系属判例法。 它们在法律制度上有明显的差别, 如英美法系中有专门的侵权法, 而大陆法系没有, 而是以民事, 刑事的相关条文加以区分情节严重程度和惩罚方式。 因而当我们遇到 libel 和 slander 这两个词时, 就不能简单地将二者都译为 “诽谤罪”。 首先, 两个词在英美法系中表示侵害他人名誉权之意时有区别。 Libel指的是 “以印刷、 文字、 图画或符号等手段表达的一种毁损名誉的方式”, 而 slander 则指的是 “欲损害他人之名誉、 职务、 职业、 业务或生计而说出之贬低毁誉性言辞”[ 2 ]
。 其次, 我国法律中的 “诽谤罪”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与这两个词表示的概念有一定差距。 故将 libel 和 slander 分别译作 “书面诽谤” 和 “口头诽谤” 是较为合理的。
在法院的组织系统上, 我国与西方国家也是有着巨大差别的。 如: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 “三审终审制”, 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 即联邦最高法院 (U.S.Supreme Court) 、 联 邦 巡 回 法 院 ( U.S. CircuitCourt)、 联邦地区法院] (U.S. District Court)。 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州最高法院 (State SupremeCourt)、 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ofAppel late Division) 及 初 审 法 院 ( 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州的最高上诉的法院被叫做最高法院, 但其实也有其他的名字。 比如, 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 , 州 最 高 法 院 叫 做 上 诉 法 院 ( the Court of Appeals)。
(三) 法律概念
由于宏观上的法律体系、 制度的迥异, 造成了某些法律专业术语以及法律条文中的定义等法律概念不一定能对应上的现象。 比如: 法律英语中有accused, defendant, respondent 三个词, 它们都有被告之意。 但 accused 一般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这一点与我国法律相似, 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 “被告人” 的说法也是有别于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的说法。 Defendant 可用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而 respondent 多用于离婚诉讼或索偿诉讼中的被告方。
再如: 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 solicitor 和barrister。 前者主要替代当事人出庭、 提供和收领文书、 接受各种令状、 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人, 而 barrister 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 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 3 ]。 在我国, 律师没有如此的划分, 所以如果用 “律师”一词笼统地翻译以上两个词, 不能很好地区分他们不同的工作内容, 应当将它们翻译成诉状律师和辩护律师。
再以 material evidence 和 final judgement 两个词为例加以说明。 Material evidence 按其字面意思为物证, 但实质两者并不完全对应。 “物证” 在我国法律中指 “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有关物品或物质痕迹”, 而 “material evidence” 指“与案件的事实或结果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据”, 包括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 4 ]。 final judgement 的翻译也不能仅看字面表达, 认作是 “最终判决” 或 “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在我国表示的是法院最后一级审判时的判决, 一经宣告, 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能上诉; 而 final judgement 则不一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继续上诉, 仅仅是法官对案件审理后的结论性的判决。

 

二 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与策略
基于上述不同法律文化表现出来的多方面差异,代写法律英语论文在法律英语翻译的实践中, 我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并选用恰当的翻译方法与策略:
(一) 准确性
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 5 ]。 法律文件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译者应当准确理解和传达原文的确切含义, 内容表达清楚明了, 用词准确、严谨, 不产生歧义。
(二) 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译文应当要符合法律语言的特点,能反映法律语体的风格。 不能使用口语化的词语。法律英语有很多词来源于普通词汇, 却表达的是法律事务和条文中专业性很强的意义。 翻译时切不可直接套用普通词汇的意思。 另外, 法律文件中有很多相对固定的句式和格式, 翻译时, 可以参照我国法律文件中的相对应的较为固定的格式。 如: 英语合同中常见以 Whereas 开头, in witness of 结尾的文字。 这样的表述大致可以相当于汉语合同中的“鉴于……以资证明” 的格式。 如果能够找到中英文中对应的格式或句式,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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