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语言的精确性是相对的 ,而其模糊性是绝对的.语言的系统意义向外指意义转化的过程就是语言的模糊性向精确性转化的过程.在翻译实践中 ,译者应首先在理解法律语言系统意义基础上掌握其外指意义 ,然后用相应的目的语词语表达原语词语同等程度的模糊性 ,即遵守 “模糊度对等” 原则.运用模糊数学集合论的方法可以帮助译者找出与原文概念模糊度对等的译入语表达 ,从而提高法律翻译的准确性.
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 ,法律语言是语言的一种分支 ,其模糊性是绝对的. 在法律语言翻译中,为了达到目的语与原语表达的等值 ( e2quivalence) ,要求译者用相应的目的语词语表达原语词语同等程度的模糊性 ,即遵守 “模糊度对等” 原则.虽然翻译中的绝对等值是不可能达到的 ,运用模糊数学集合论的方法可以科学地找出与原语概念模糊度最为对等的译入语表达 ,从而提高法律语言翻译质量.
1 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是人们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先决条件和根据.法律的重要作用使立法者们在运用语言时格外小心谨慎 ,力求做到缜密周全. 因而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语言必定是准确、 确凿、 严密的 ,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著名法学家陈忠诚指出 ,法律文字应当精确而实际上颇有极不精确的[1 ].这是因为法律语言是语言的一种变体 ,必然体现语言的根本特性 — — — 语言的模糊性.语言的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和普遍性 ,是语言的普遍现象[2 ].许多哲学家和语言学家把词汇的意义分为系统意义与外指意义. 前者指与语境无关、 仅涉及语言成分内部之间关系的意义 ,它是意义的中心;后者为词语跟语言外部世界的关系的意义 ,即具体语境中的词语意义. 每个有意义的词语都有系统意义 ,而不一定有外指意义.词汇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系统意义上.定量模糊语义学的创始人查德认为句子的词大部分都是模糊集的名称而不是非模糊集的名称[3 ]. 如: Thecourt takes a serious view of any act t hat would a2mount to contempt (法庭会严厉看待一切足以构成藐视的行为)[4 ]. contempt (藐视的行为)是一个模糊的集合.什么本文出自www.51lunwen.org,在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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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论文请联系 QQ:949925041样的行为属于这个集合呢 ? 外指意义比系统意义具体、 明确. 系统意义是抽象化了的定义 ,多具有非物质化的特征;外指意义是词意在特定语境、 文化背景下的具体化了的系统意义 ,具有物质化的特征.系统意义向外指意义转化的过程就是语言的模糊性向精确性转化的过程[5 ]. 当contempt 出现在 t he defendant ’s contempt 中 ,在客观世界中有了具体的所指 ,其外指意义是指一位特定的人(被告)以一定的方式所做出的具体行为.当然 ,模糊性的存在是绝对的、 无条件的 ,外指意义的精确性只能是相对的.但正是这种相对的精确性使得人们的交际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所以在语言交流中最为重要的是理解词语的外指意义.在法律语言的运用中 ,即使是语义最为精确的法律术语 ,也是具有模糊性的 , 在实际运用中也必须依靠具体的法律渊源、 文化背景来明确其涵义的范围.如 mortgage (抵押)一词 , In t he
civil law , amortgage merely create a charge upon t he propertyof t he debtor , not a tit le to t he property (在大陆法系中指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担保 ,但并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 . In European law , A mortgageaffect s the act ual conveyance of legal tit le to t hecreditor , t hus creating all the incident s of legalownership , including t he right to possession (而在英美法系中的 “抵押” mortgage 却是包括动产并转移所有权的抵押)[6 ].因此 “抵押” 的外指意义取决于其具体的法律渊源.在两种语言的转换中,译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文化知识正确理解对应表达的涵义范围,使两者尽量对等,即采取模糊对等译法[7 ].
2 法律翻译原则
2. 1 综合翻译的原则法律语言是一种具有规约性的语言分支 ,因此在翻译中 ,综合翻译的总体标准同样适用于法律翻译.如严复的 “信、 达、 雅”,奈达的 “功能对等” 及翻译界广泛接受的 “忠实” 、 “通顺” 、 “流畅” 等翻译标准 ,在法律翻译中都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 ,与其他语言相比法律语言最重要的特点是准确、 严密 ,当然法律语言也注重文采. 但当法律翻译中文采与准确不可兼得时 ,必须舍雅而求信;另一方面 ,好的译文应当能正确反映出原文的内容和风格 ,即语言功能对等.但法律翻译中更应当注重的是法律功能对等(legal f unction) ,法律功能对等指原语和目的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8 ].这种注重语言功能对等同时更注重法律功能对等真正体现了尤金 •奈达的动态对等(dynamic equivalence) ,在理论界受到普遍承认.但实践证明这种理论虽然具有重要的宏观指导意义,其具体操作性并不强.在这种理论中并未提及如何才能做到功能动态对等.2. 2 模糊集合论与模糊试对等原则法律语言模糊性的研究 ,对法律翻译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在于找到了一条能较为科学地实现法律语言功能对等的方法理论即模糊集合论.美国系统科学家查德(L . A. Zadeh )在 20 世纪 60 年代率先提出模糊集合论;70 年代伍铁平教授将这种理论介绍给国人;80 年代范守义教授将模糊语言的理论方法运用到翻译研究中.现在我们拟将其进一步运用到法律翻译中. 模糊语言研究主要有 3 种方法:(1)定量研究方法; (2)定性研究方法; (3)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用定量方法虽然最为精确 ,但涉及复杂深奥的高等数学公式 ,因此在翻译中译者们很少采用.用的最多的是第 3 种即根据译者本人或专家们的经验 ,结合简单易行的数学运算对原文进行以定性为主附加定量的方法.这种方法比传统方法更为准确 ,操作性更强[9 ].首先了解模糊集合论的术语: “模糊集合 A” 指有某种特定属性的对象的全部; “论域 U” 指讨论对象的总范围; “元素 X” 指论域 U 中的个体.模糊集合论认为 ,对于模糊集合 A ,论域 U 中 ,任何一个元素 X对于 A 的隶属程度 , (即 X有几分属于 A) ,可以取[ 0 ,1 ]之间的任何实数值[ 0. 1 到 0. 9 ]表示.这就是模糊集合 ,它建立在多值逻辑的基础之上.从 0至 1 的连续值即表示模糊集合的特征函数 ,称为隶属函数 ,或隶属度 ,以μA (X)表示 ,释作元素 X 属于模糊集合 A 的程度[13 ].模糊集合 U 指原语的涵义;论域 A 指目的语中译者可用来翻译原语的所有表达方式;元素 X指目的语中用来翻译原语的一种表达方式;X对 A 的隶属度μA (X)根据不同的翻译标准(如准确、 严密、正式等)可得出不同的值(即[ 0 ,1 ]之间的任何实数值[ 0. 1 到0. 9 ]表示) ;各标准在法律翻译中的重要性即为 “权重值 W” ,也用[ 0 ,1 ]之间的任何实数值[0. 1 到 0. 9 ]表示 ,但翻译中所用标准的权重值之和必须为 1[9 ].
3 模糊度对等原则在法律翻译中的运用模糊度对等原则能够指导译者在法律翻译中更为科学精确地译出原文.
3. 1 词汇翻译在词汇的选择中. 根据一定的翻译标准 ,译者能在自己脑中的论域 A 里找到最佳元素 X— — — 隶属度μA (X)最大的元素 ,因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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