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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合作关系的建立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12-04编辑:lisa点击率:11089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091204125759197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

方努力的目标。 
     2.在对一些产品各自采取不同比例的零关税措施的同时,还设置关税减让过渡期 尽管《协定》涵盖范围广泛,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劳工和环境等方面,但中新自贸协定规范的重点领域是货物贸易,焦点是关税削减。经过 15 轮谈判,中新双方在《协定》中对零关税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新方承诺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行零关税,中方承诺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行零关税。并且中新双方在《协定》中确定,新方承诺的货物贸易关税过渡期为 8 年,即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取消全部对华进口产品关税,而中方承诺的货物贸易关税过渡期为11年,即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97.2%自新进口产品关税 [12]。虽然双方降税的时间表有所不同,前期降税幅度略有差异,但都为国内相关产业争取了一个8年或11年不等的缓冲期。
      3.南北型自由贸易区优于南南型自由贸易区 
     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属于南北型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而且是中国对外订立的第一个南北型自由贸易协定,符合当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潮流。对于中国来说,与其他国家开展自贸区谈判有一个非常实际的好处, 就是可以绕开WTO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比如澳大利亚、挪威等多个国家,都是在与中国展开 FTA 可行性研究前后,宣布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他们就不能对中国产品采取纺织品特殊保护等一系列措施。 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南北合作”型自贸协定,其实对中国经济的好处明显大于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南南合作”型。无论在吸引外资、技术外溢、产业集聚还是比较优势上,FTA协定都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以墨西哥为例,在北美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它从美国得到了明显的好处和实惠。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区域合作,经济较不发达的一方,受益也将比经济发达的一方要多。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一直没有停止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建立FTA的尝试。2004年,中国与新西兰开始FTA谈判;2005年11月18日,中国与智利政府签署了双边自贸协定,并于2006年10月1日付诸实施;中国与澳大利亚于2005年展开了FTA谈判;《中巴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07年7月起实施,2008年4月《中智自贸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签署;同年10月,中巴两国政府签署《中巴自贸协定补充议定书》;10月26日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今年1月1日起生效)签署,11月19日,中国与秘鲁两国自由贸易协定谈判成功完成,两国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3];今年2月21日,中国和巴基斯坦正式签署《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 [14] 。 在这之前,冰岛已成为第一个与中国展开贸易谈判的欧洲发达国家,陆续还有与挪威的自贸谈判。但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日本的相关谈判,一直还是空白 [15]。对于欧美日这样的经济体来说,从现有的中国在 WTO 承诺中得到的好处,可能会高于在FTA得到的好处。同时,中国在WTO的承诺和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他们现在和中国进行经贸谈判非常有力的武器和筹码,他们自己可能还不愿意放弃这一武器。
      4.除设置一定的缓冲期之外,中国在农业开放的态度上有所松动和变化
      长期以来,中国在农业开放问题上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与欧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农业缺乏国际竞争力,需要政府加以保护。前几年,中国加入WTO谈判之所以久拖不决,农业便是一个最主要的障碍。此次中新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则反映出中国在农业开放态度上的微妙变化。 中新自贸协定规定,中国乳制品(包括婴儿配方奶粉、酪蛋白、酸奶和乳清)的关税将在5年或6年时间内逐步取消;奶酪、黄油和液态奶的关税将在10年内逐步取消;全脂奶粉和脱脂奶粉的关税将在12年内逐步取消 [16]。农业是新西兰的经济支柱,乳制品出口占世界乳制品出口总量的31%,乳制品市场开放是新西兰在中新市场开放中的主要利益所在。中国向新西兰开放农产品市场, 不排除有以该领域开放来换取对方在工业品领域开放的考虑, 但同时也表明,中国在国内农业开放问题上开始表现出较为积极的态度。中国在农业开放态度上的变化是适应自身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作为世界人口大国,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显现,农产品价格持续上涨和进口农产品激增便是很好的例证。从长远看,随着中国人口的继续增加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内农产品的需求量必然会呈上升趋势,其供求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这就决定了今后中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主要目标将由限制进口和鼓励出口,逐步转向限制出口和扩大进口的方向转变。

     三、中新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一体化在运作的过程中,要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是要运用某些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模式,以使其法规具有有效性,从而促进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在《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也设置了相关的争端解决机制。      1.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新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这一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其相关条款采取了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即采取了“协商(磋商与谈判)—调解(或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机制具有较明显的“软法”倾向。尽管如此,《中新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事项上仍依赖于 WTO 的组织机构,例如在双方当事方不能在 30 天之内就仲裁庭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他们可要求WTO 总干事在提出要求后30 日内指定(第189条)。      2.投资或其他争端尽可能采取磋商与谈判的方式求得解决      根据《协定》第153条规定,在投资项下,一方投资者与另一方之间产生的、与该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投资直接相关的法律争端,应尽最大可能,通过投资者与另一方的磋商与谈判友好解决,在争端方均接受的前提下,这种磋商与谈判可包括利用非约束性的第三方程序。磋商与谈判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当说明争端的性质。如果自提出磋商与谈判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和途径解决该争端,则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选择,将争端提交仲裁,争端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54条)。在货物贸易或其他领域纠纷,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除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通过磋商就所有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外,各方还应就涉及任何影响本协定执行、解释或者适用问题充分地与另一方磋商。任何分歧应尽可能通过双边磋商加以解决。当然,磋商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提起要求的原因,包括说明所涉措施及指控的法律基础。起诉方应向另一方递交此要求(第186条)。实际上,这种磋商与谈判机制是一种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简化争端解决程序,有助于争端尽快与合理解决。
     3.投资仲裁管辖或适用规则相对确定性
     如果通过磋商与谈判的方式仍不能解决彼此之间的投资争端,则提交根据1965年3月18日于华盛顿缔结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调解或仲裁;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进行仲裁;但该投资者在提交上述机构进行仲裁请求3个月前需要让争端国一方知晓,即有通知争端国家一方的义务。同时,争端国一方有权依据该国法律及规章规定,履行适当的国内行政复议程序,该程序不应超过3个月。需要专门指出的是,如果争端已被提交国内管辖法院,只有在最终裁决做出前,投资者从国内法院撤诉,该争端才可被提交国际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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