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5118
论文字数:9377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3058727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审判行贿犯罪惩治机制遏制和预防
离公共利益,践踏正常的法治秩序。时下,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通过行贿操纵国家工作人员,从而间接地控制国家政权。他们的基本手段是通过行贿使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收受其贿赂,他们的政治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就取决于行贿者是否举报。行贿者往往凭藉这一手来控制国家工作人员,如不服他们的意愿,他们就可能以举报来要挟,从而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对他们惟命是从。行贿使不少国家工作人员成为犯罪分子在国家机关的代理人,福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被称为厦门海关的“第二关长”就是一个例子。
5、行贿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由于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行贿犯罪表现得比较突出,渗透到了国家、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由于一些行贿犯罪分子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获取一般性的不当利益,而是为了长期、固定地获取某种违法甚至犯罪的利益,如长期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等。许多行贿者为了获贷款或买土地,牟取非法暴利,最终结果是贷款不还,土地廉价,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从司法实践看,那些危害大、影响大的经济犯罪大要案,如南充大都会案、汉源汤福锦案以及发生在凉山的曹葆奇案等,无不与行贿犯罪密切相关,由此而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在某市,一项化粪池的承建权,竞争者无数,而一个体包工头,一次便向环卫处长行贿8万元,当被问及“一项小小的化粪池工程,你为何出手如此大方”时,行贿者一语道破天机:“工程虽小,一年下来挣个百儿万元没问题”。由此可见,当我们的司法机关还在为行贿者所获取的利益是否正当而争论不休时,国家和集体利益已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三、对行贿犯罪为何打击不力
行贿与受贿同为犯罪,但在打击力度上还存在着差异。有人大代表质疑:“截流须堵源,受贿犯罪固然可恶,应从严惩处;如果没有人行贿,或者说没有人敢于行贿,世上哪来的受贿呢?那些贪官污吏到哪里去受贿呢?”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的追究是相当宽容的,每年查处大量的贿赂案件中,受贿案远远多于行贿案,行贿者极少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使行贿成为一项高赢利而低风险的非法活动,导致了法律在此方面的教育与约束机制发挥不足,不利于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行贿犯罪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人们痛恨腐败,痛恨受贿这一非法收入现象,但对行贿却往往只看到财物支出这一表面现象,而没有看到行贿者财物支出背后的非法所得,误以为只是有求于人迫不得已,因而人们对行贿也就比较宽容,这就造成了普遍的取证困难。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反腐败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不是反腐败的重点。还有一些人在认识上混淆了主动行贿与被索贿、谋取正当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一般行贿与严重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对行贿者一概而论地抱有或多或少的同情态度,其结果必然导致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不利于打击、防范和遏制受贿犯罪。
2、行贿往往披上“送礼”的合法外衣进行。中国人历来重视“礼尚往来”,这里有传统文化的一面,也有中国人交往的实际需要,人们潜移默化地接受这样一种观念:要办事,就要花钱!难怪有人说“要办点事,不送礼好象不行;事办成,不送点礼也说不过去”。因此,“花钱办事”已逐渐成为人们办事的信条,这就为行贿者提供了社会基础。由于贿赂披上了“礼物”这一漂亮的外衣,掩盖了行贿的犯罪事实,从而蒙蔽了人们对行贿危害的认知。再加上行贿者多是四面出击,广织关系网,受贿者为了自己的罪行不暴露,极力保护他们,从而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案件侦查的难度。
3、立法上的限定和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起了消极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行贿罪的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定本身就从立法上对行贿罪的构成给予了宽容。何谓“不正当利益”?虽然“两高”在1999年3月对此作了司法解释:“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但此规定仍显模糊,以致产生许多漏洞,使行贿者钻法律的空子,巧立名目,寻找借口,变不正当利益为“正当”利益,明目张胆大肆行贿,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同时,还有一些情况很难说清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的。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很难掌握,而导致了一些行贿犯罪案件在司法上的再次宽容。此外,对贿赂的范围规定过窄。现在行贿犯罪广泛蔓延,向纵深发展,而且内容范围也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犯罪分子并不仅仅采取物质上的贿赂,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的贿赂。在当前行贿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行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和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往往物质行贿行不通,色情行贿一通百通。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把财务之外的包括色情在内的一切非物质利益列为商业贿赂的范畴,但行贿犯罪却仍然局限于财物型,其大大落后于客观形势,不能不说是行贿犯罪立法上的一个不足。
4、贿赂案件取证难。贿赂一般是“一对一”作案,且都是隐蔽进行,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对方对案情了解。因此,要确认受贿者的罪行,最有力的证据是行贿者的证词;同理,要确认行贿者的罪行,最有力的证据是受贿者的证词。但是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行贿者愿意作证证明受贿者的犯罪事实,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受贿者要证明行贿也就同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我国刑法不会因为他作证证明行贿者的行贿事实而得到法律的赦免,并且使得受贿人即使交待了相关行贿人的重大罪行还会加重自己的处罚。因此,受贿者一般不会轻易作证行贿事实。受贿者只有在已经确认有受贿犯罪行为的前提下,才会供出行贿事实,这就使受贿人总是被动地交待,以期少受处罚,因此对行贿罪的取证十分困难。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不对等,在当前反腐败的大趋势下,侦查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了较可能构成大要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但许多受贿案的突破需要行贿者的配合,因此,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其供词。这种办法在实践中的确行之有效,有利于受贿罪的侦破,但随之而来的是大批行贿者免受追究而逍遥法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的“主动交代”程度相差限大,大多数没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这样的表现,因而对在追诉前能坦白交待却不交代,没有对侦破受贿起到重要作用的行贿人,不能无视行贿数额和其他情节,一律从宽处理。
5、对行贿犯罪执法不严。近年来,我国在反贿赂犯罪斗争中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也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斗争的效果。例如“以罚代刑”,对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贿犯罪分子以“没收赃款”了事。另外,对于有背景的行贿分子,侦查机关办不了或不敢办,甚至有的怕“拨出萝卜带出泥”,不好收拾而草草结案。这些现象的实质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结果就是打击犯罪的斗争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并产生一些不该有的负作用。打击不力,一方面强化其他行贿分子的侥幸心理,促使他们在犯罪道路上继续走下去;另一方面是那些已受到惩罚的犯罪分子心中不平,难以认罪服法。这就使得刑罚的适用达不到应有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这也不利于形成一个对行贿犯罪人人喊打,使行贿分子人人自危,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社会氛围。
四、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的对策思考
行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行为,是行贿者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而进行的不正当交易。从经济理论来看,行贿是一种寻租活动,是对行政管制下的稀缺资源进行不正当的掠夺。行贿者出于取得非法利益或难于公告于人的目的,主观故意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不亚于受贿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同样的严惩。因此,遏制腐败必须从源头抓起,只有严惩行贿,才能遏制受贿现象的蔓延。
1、提高认识,净化政治空间。要充分认识行贿背后的非法所得,看到行贿对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掠夺。行贿者通过行贿所得到的最终受益肯定超过行贿花费,而忽视行贿者在客观上的严重后果。绝不可认为行贿者是迫于无奈而为之,或行为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公心,没有装进自己腰包等等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要充分认识行贿的危害性,看到行贿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破坏社会公平机制,败坏社会道德风气的严重后果。市场
本论文由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