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判的视角看对行贿犯罪的惩治 [3]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5119
论文字数:9377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3058727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审判行贿犯罪惩治机制遏制和预防
经济条件下,寻租阶层的膨胀使政治“病毒”包围着国家工作人员,不断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侵蚀和毒害。在政治“病毒”泛滥的社会环境下,公共管理机关的清廉是很难保持的,就象人处于卫生条件极其恶劣的情况下很难保持健康一样。因此,必须严惩行贿,净化政治空间,为国家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
2、完善法律,惩治行贿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不利于惩治行贿犯罪,应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修改和完善法律规定,正确认定和惩治行贿罪。一是建议取消行贿罪构成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的“不正当”三个字,以杜绝合法行贿之门。因为行贿与谋取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行贿谋取的利益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还有正当与不正当似是而非的,但法律惩治的是行贿行为,而非谋利不当利益的行为。如果仅以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作为判定是否构成行贿罪的要件,不仅不符合行贿罪的特征,而且有悖于法理。因为从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而无论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从社会的危害性来看,行贿的目的性,即谋取利益正当与否,并不影响其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犯,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侵犯的是行贿行为本身,即给予财物行为。因而,刑法没有必要对行贿的目的性加以限制。如果非要加以限制,也只能做为量刑的依据;正当利益与非正当利益都是相对的,有时很难截然分开,如果我们不在法律上限定谋取正当利益也构成行贿罪的话,那就等于默认了行贿行为合法,而法律严惩的应该是行贿行为,如果仅以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作为判断标准,不仅不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本质,也没有法理依据。二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贿赂的内容主要指“财物”,但面对新形势下日益严峻且复杂的行贿犯罪,此种规定也过于狭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不以直接的“公权”与“私财”的非法交易的形式出现的贿赂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接受相对人为其本人或者第三人设定的债权、股权、免除所欠债务,免费提供劳务,装修住房、出国出境旅游、减免贷款利息,免费提供住房使用权、解决城市户口、招聘录用、提拨职务、安排出国留学、吃喝玩乐消费、甚至提供性服务等等。这是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规避直接的权钱交易而以公权与其他私利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针对这一新情况,建议将贿赂的内容由“财物”改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以有利于我们正在大力开展的反贿赂工作的深入进行。三是借鉴某些国家经验,对行贿罪和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和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在规定行贿者交待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四是根据行贿罪的动机特点,设置罚金刑。对行贿者而言,违反法律贿赂他人的目的,就是要掠取更多的经济利益,科处罚金刑可以击中其痛处,有效地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从而使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重新作出评价。罚金刑可以单处或并处,运用灵活,对于行贿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不适合判处较重自由刑但行贿数额又较大的行贿人,处以罚金刑也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3、严肃执法,遏制贿赂蔓延。实践表明,对行贿犯罪的宽容所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贿赂犯罪既然是一种共同犯罪,惩治行贿受贿就不能顾此失彼。当然,对行贿罪的打击难免会影响行贿者对受贿事实的举证,从而给受贿案的侦破带来困难,但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来惩治共同犯罪的另一方,不利于整体上打击贿赂犯罪。其实,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国家工作人员就整体而言,主动索贿少,被动受贿者占大多数,而且即使这些主动索贿者,也往往是从被动受贿开始的。因此,对于贿赂案件,应该是防范优于惩治,应是尽可能遏制贿赂案件的发生而不是多查处几个贿赂案件。只有严惩行贿,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才能遏制赂赂犯罪的蔓延。
4、加强配合,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加强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以法律为武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当前行贿犯罪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以及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和总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与请示,为上级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以保证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对于公诉机关起诉的行贿犯罪案件,一定要依法严肃审判。对于在审理受贿或其他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行贿犯罪或犯罪线索,侦查机关尚未查处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使重大行贿犯罪分子都应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要把打击的重点对准严重行贿犯罪,把查处受贿犯罪大案要案同查处严重行贿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打击行贿犯罪,促进受贿犯罪大要案的查处,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从根本上铲除贿赂犯罪的社会土壤。
5、群防群治,注重思想教育。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犯罪的第一道堤坝。因为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不道德的,道德在预防犯罪中具有原始性、超前性和社会性。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遍布机关、学校、家庭的治理网络,广泛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这种道德预防可以最大限度的动员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被教育对象,最大限度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为手段,最大限度的创造教育氛围,其教育的内容、形式都是无限多样化的。通过法制教育,弘扬社会正气,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可以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大张旗鼓地宣传党中央关于反腐败的方针、政策及决心态度,及时报道这方面的动态。切实做好可能诱发和滋生行贿受贿现象等负面影响的防范性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和弘扬勤政廉洁的时代先进精神,使人们自觉形成一个反腐败的良好社会基础。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监督机制既有官方的,也有来自社会公众的,如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行贿行为的举报等。各种新闻媒体对贿赂犯罪的及时揭露可以敦促司法机关作出处理,激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行贿犯罪;社会公众可通过各种途径向司法机关举报行贿犯罪行为,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地配合司法机关惩治贿赂犯罪,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这样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形式对行贿行为的监督制约、使各种行贿犯罪在起始状态受到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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