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英语术语是法律英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英语术语有其专业化的特点,同时也给翻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翻译法律英语术语不仅要熟悉我国的法律知识,还要创造性的进行翻译。
1 法律英语术语的特点
1.1 法律英语术语中旧体词和外来词出现频率高英语的旧体词语在现代英语中已经很少使用,但在法律英语中却有广泛的应用。如hereinafter(在下文)、 hereunder(在……以下)、 herein(此中)、 hereby(藉此)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 它们用精练、 直观的语言反映出法律文句正规、 严肃、 权威的文体特征。 因此在翻译这类旧体词时,必须采用贴切的汉语再现法律英语的语体风格。 另外,法律英语术语还大量采取拉丁语、 法语、德语和西班牙语中的法律词汇。
1.2 法律英语术语由行话转化过来的较多各行各业都有专门的行话,法律行话对于律师开展业务和起草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但译者中精通或粗通中国法和英美法的犹如凤毛麟角,这也增加了
法律英语翻译的困难。 比如,某些法律英语的涵义与其在普通英语中的翻译便大相径庭:avoid(cancel),hand(signature),without prejudiceto(不损害),in contravention of(违反)等。可见,法律英语术语必然给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员带来不小的困难。 所以,翻译人员必须熟悉知晓常用法律术语才能给出准确的答案。
2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困境
2.1 法律英语术语的含义多样化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其中的某个含义,或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例如Burglary,这个词最常见的译法就是“夜盗罪”。 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是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但当今刑法已经其做出了修改,提出为了伤害、 强奸甚至杀害某人而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建筑物,同样也构成Burglary。 我国也有一个相似的罪名,即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但根据我国刑法,所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经主人同意擅自闯入他人居住的场所,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而且侵入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 抢劫、 强奸等,因为如果是为犯他罪,如杀人、 抢劫、 强奸等而进入的话,则按后者定罪。 这一点恰恰与Bur-glary的犯罪构成相反。 因而考虑到上述因素,Burglary一词可译为 “恶意侵入他人住宅罪”。
2.2 法律文化差异所造成的翻译困难任何一种语言都不单纯是字、 词、 句的组合,而是使用该语言的民族的历史、哲学、 艺术、 心理等各方面的沉积。 不同语言是各自所特有的文化积淀的体现,这使它们之间的转换更为复杂。 这种差异表现在法律翻译中则更为棘手,因为法律语言的权威性,译者稍有不慎有时就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法律汉语中的 “差额选举” 、 “等额选举” 、 “统筹安排” 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 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相应的汉语:tortfeasor,alibi,ombudsmen等。这样就无法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2.3 法律英语中常使用具有不同意义的常用词英国著名语言学家弗斯说: “每一个词在不同的上下文里都会有不同的含义。”英语不少普通常用词汇用在本文出自www.51lunwen.org,在代写
英语毕业论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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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论文请联系 QQ:949925041 法律文件中,失去了一般人所理解的通常用意,却具有属于法律范畴的、 与其原意大相径庭的意思,有时只有律师才清楚。 例如,action一词在普通英语中理解为 “行动、 措施” ,而在法律英语中,action的意思为 “诉讼” ;avoid在普通英语中理解为 “避免” ,在法律英语则译为 “取消”。 像这类词汇还可以举出很多例子,这种一词多义的现象在法律英语中非常普遍。 所以,在确定该类法律英语词汇的含义市,不能仅依靠词典,还要审视全文,方能理解其在原文中的意思,进而有效地表述原文的意旨。
3 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策略
3.1 尽量在目的语中寻求概念对等的词语为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翻译者应当在理解原文的基础上尽量在本国法律中寻找与源词概念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法律词语。 例如,strict liability的意思是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错仍应负法律责任。再看中国法学界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的认定。 按照中国民法学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里也有这样的规定。 由此对照一下概念,二者陈述的是同一个法律意图,表达同一种法律精神,所以strict liabil-ity就可以直接引用中国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词。
3.2 按照法律精神创造新词正因为法律英语术语存在独特的法的精神,这就意味着在汉译的过程中可能因我国法系中没有对应的概念而产生法律词语的不对等。 对于不对等词语,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能采用一般词语在语言中互相转换的方法,而必须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这时就需要译者的创造性。 对于译者本身在翻译中具有创造性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得到认可,当时著名的翻译理论家贺拉斯在他的翻译理论中就主张在翻译中不要墨守成规,必要时可以创造新词或引进外来。在翻译某些法律英语术语时,可以采用直译的方法,引进新的法律概念。 或者采用释义性翻译的方法,将源语言的意图和含义表达出来,如英美公司法中的sleeping part-ner一词,直译明显不合适,但根据定义创造性的翻译为 “秘密合伙人” ,该术语的法律意图和内涵也就准确的传达给读者了。
4 结语法律英语术语具有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翻译,并给从事法律英语翻译的人员带来了诸多困难和挑战。 要做好法律英语翻译工作,除了应具备一般翻译所需的技能之外,还应了解和掌握法律英语术语及其特点,灵活运用翻译技巧,方能准确传递法律英语文本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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