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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与要求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6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805

论文字数:3113论文编号:org201203262119582465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用词准确性

摘要:笔者就法律英语的重要特征与基本要求提出了论点,并就论文的论点作了重要阐述,同时也就法律英语的表现形式与使用的正确性进行了研究。

浅谈法律英语的基本特点与要求

 

摘 要:法律语言极具权威性,且针对性很强。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业英语,其用词具有准确、拘谨、费解、对模糊语言等特点。其中,准确性特征是法律英语的灵魂和生命之所在。因此,认真分析法律英语用词的这一核心特征及其表现形式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

 

关键词:法律英语 用词 准确性

 

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在起草法律文件时,遣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愿望落实成文字,它就成了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李阳,1998)。在法学界已盛行很久的“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在未被目前崛起的“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所否定前,法律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陈庆柏,1994)。如果法律文件的语言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就会易生歧义,带来不良后果。正如David Millin在其所著《论法律的语言》一书(Boston,1970)中所说:“Opposing themselves to the‘inherent vagueness of language’,lawyers make manyattempts to precision of expression.”因此,只有确切无误的语言才能真实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立法者的意愿以及法律文件起草者的本意,从而才能为执法者、守法者以及法律文件的履行者理解和遵守。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对法律文件中的文字理解不一而造成的纠纷和案件屡有发生。请看以下两例:案例一:该案发生在美国的路易斯安娜州。

争论主要是围绕公司登记申请书一句话中的“on”一词展开的。原话为:“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stock of corporation。”甲方的理解是:被选上董事的人需有代表公司股份2/3以上的股东投票赞成(acandidate needs the votes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ockof corporation to be elected);而乙方则认为:选董事必须有代表公司股份2/3以上的股东出席(the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outstanding capital stock of corporation must be present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只好由法庭进行判决。法官认为甲方的理解不当,若按甲方的理解,句中的“on”必须改为“by”。句子中用了“on”就只能是乙方的解释。“on a vote…”与后面的“2/3”应理解成参加选举的法定人数(quorum)。案例二:该例为发生在美国阿肯色州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争论主要是围绕遗嘱中的“between”一词展开。一个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份遗嘱,其内容是: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divided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wife’s side and my niece.问题出在对“between”这个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的妻子一方的外甥及外甥女加在一起有22人。上述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一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而另一半归其本人的侄女或者是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侄女之间平分。究竟哪一种方案是立遗嘱人的本意?最后,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裁定是前者,即遗产的一半归立遗嘱人的侄女,另一半交遗嘱人妻子的22个外甥及外甥女。其理由是,按字典的解释,只有表示“在两者之间”,才用“between”;而如果按上述后一种理解,即在23个人中平均分配,就必须用“among”。可见,法律语言要比任何其它文体的语言经得起推敲,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表达立法者或法律文书起草者的意图,达到法律交往的目的。根据我国学者李阳的观点,结合笔者的点滴体会,认为法律英语应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达到其用词的准确性:

1.使用法律术语和行话法律语言是英语语体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种,它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专业性词汇和术语、行话的使用上(李阳,1998)。法律术语和行话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特有的术语,一般仅出现在法律文件中,如“tort”一词,它仅用于法律场合,指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再如复合副词hereinafter、hereupon、标书中的用语object(标的)、合资企业用语majority interest(多数股权)、negotiation(议付)、ar-bitration(仲裁)、termination(终止)等都具有特定而专门的法律意义。另一种是并非专为法律文体中所独有的用语,它们可能出现于其它语体中或更为普通的使用场合,但在法律文书中有更确切的含义。如:“action”在法律上是“起诉”的意思;“coun-terpart”在法律上是“文件副本”之意;“infant”一词,在法律英语中指未及成年年龄的人,例如21岁以下或18岁以下的人,不是普通语体或共用核心语中所指的“婴儿”或“幼儿”。使用法律术语、行话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依赖上下文来确定其具体含义。例如:国际贸易合同文件中使用的一些通用缩略术语FOB、CIF、CFR等,简单的几个英文缩写,就包含了买卖双方对整个交易过程中运输、保险费用的负担以及货物损坏、遗失等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由于此类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形成惯例,所以其意义单一而固定,含义精确。假如没有这些术语,合同中就要订出很繁琐的条款,而且还不一定能保证其表达的准确性(李阳,1998)。

2.词汇重复

词汇重复,是法律英语中比较明显的特点。法律文字注重精确,恪守同一律,词语一经选定就必须前后统一。为确保文字表达的严密性和精确性,以免发生可能的曲解或误解,法律文件的起草人愿意通过重复词汇的方式来避免这种麻烦。正像Henry Weihofen在其所著的《法律文件》中所说的那样:“Exactness often demands repeatingthe same termtoexpress the same idea.”通过对比以下两个句子,我们可以看到重复名词所起的作用:(1) The servant’s liability stems from the dutyowed to a third person under the law to conduct himselfso as not to injure others.(2) The servant’s liability stems from the dutyowed to a third person under the law requiring the ser-vant to act so as not to injure others.(Legal Writing,Majorie Dick Romauber, Lynn B.Squires, West Pub-lishing Co.,1982)显然,(1)中的“himself”使人产生困惑,不知其到底是指“servant”还是“a third person”;而(2)中重复了“servant”,便关系清楚,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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