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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英语教学的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和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的特点

论文作者:英语硕士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5-15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500

论文字数:2518论文编号:org20120515201254288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法句法

摘要:本文就法律英语的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和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的特点作了简单的介绍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简析法律英语教学的浸入型双语教学模式和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的特点

 

〔摘 要〕从法律英语的一般特点出发,结合了英语语言学和法学的各自特点,探讨了法律英语的词法,句法特点,并分析了法律英语教学的浸入型双语教学(Immersion Program)模式和过渡型双语教学(TransitionalBilingual Education)模式;同时指出了法律英语教学中纯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律英语 词法 句法

 

法律英语(Legal Language or Language of theLaw)是专业英语的一个分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司法及执法中,其语言既具有一般英语的特点,如使用合成词,外来词等,同时法律英语具有其特有的一些特点。法律英语是法学与英语语言学的交叉学科结合的产物,在研究其语言特点时应从语言学的角度,法律的观点研究其英语语言特点。

一、法律英语的词法特点

(一)法律英语用词的准确性,正式性与模糊性相结合由于法律法规及法典中所表述的是对全体公民的行为规范的要求,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有力依据,对整个社会起到教育的作用,并且法律的每一个词汇都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甚至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等命运。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必须使用极为规范准确的用语来表达法理及法律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所用法律英语绝对不能像普通英语一样随意使用,否则容易引起法律纠纷。同时,在法律英语中,措辞正式。例如:表示“之前”,不用before,而用prior;表示“之后”,不用after,而用sequent;表示“表明”,不用show,而用demonstrate等等。然而,在一些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程度及数量无法清晰表明是,就需要使用模糊附加词汇,如about, or so, night等。一些模糊词汇概念清晰却能表达模糊意思。如night一词,在英国法典中,burglary为夜盗最,house-breaking为入宅抢劫罪,两罪的区分点位犯罪行为实施时间不同,因此,在英语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书中,明确解释为“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受气候,时区等因素的影响,界定是夜盗罪还是入宅抢劫罪很难把握。

(二)法律英语中含有大量的拉丁词等外来词因为欧洲各国的语言多多少少都与一个已经死掉的语言(没有国家将之当作国语)拉丁文有关系,且拉丁语语法严谨,不会再发展,比较固定,没有政治立场,易被各国接受。拉丁语实用性和使用率都很高,并且由于在中世纪之前几乎所有的典籍都是用拉丁语写成,在很多地方,拉丁文比其他任何语言都更能表达你想要传达的尖锐观点,这也很大程度上抬高了拉丁语在学术界的地位。此外,英国历史上把拉丁语视为个人深造的基础,使用语言进行阶级划分和阶级统治。因此,许多英语法典中沿用了一些拉丁语词汇。例如:ad hoc表示“专门的”,alibi表示“不再犯罪现场”,infra annos nublies表示“未到结婚年龄”等。从英语历史上看,由于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语,英国的上层建筑发生改变,导致法语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用语、法律用语和宗教用语等。在现代的英语法典中,还留有法语的影子。如loifondamentale表示“根本法”, voir dire表示“预先审查”等,法言法语根深蒂固,有历史渊源。许多法律人士认为现在英语中使用已有的拉丁语,法语等可以使法律用语更正式、庄重、严谨、准确。

二、法律英语句法特点

现在的法律英语比以前的法律英语简化了很多,但是和日常英语比起来,法律英语中多使用重复合长句和修饰成分。这是由法律的目的所决定的。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法言法语要实事求是的表述法律实施的依据,前提,假设,例外等情形,这需要功能性语言的帮助才能实现。如美国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论国家银行的合宪性中讲到:Among the enumerated powers of government,we do not find the word“bank”or“incorporation”,we find the great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d; toborrow money; to regulate commerce; to declare andconduct a war; and to 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andnavies. The sword and purse, all external relations,and no inconsiderable portion of the industry of thenation, are entrusted to its government. It can neverbe pretended that these vast powers draw after themothers of inferior importance, merely because they areinferior. Such an idea can never be advanced. But itmay with great reason be contended, that a govern-ment, entrusted with such ample powers must also beentrusted with ample means for their execution. Thepower being given, it is the interest of the nation tofacilitate its execution. (Chief Justice John Marshallin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a national bank, MCCUL-LOCH v. MARYLAND, 1819)宪法列举的政府职权中,我们找不到“银行”,“成立公司”等字样。我们找到的是设立税目征收税金的大权,借款权,调节商务权,宣战权,战争权,募集和供养陆军和海军的权利。宝剑和钱袋,对外关系,以及国家的相当一部分工业,都交给了(联邦)政府。不能假装这些大权必然连带着其他次要的权利。仅因为后者不那么重要,他们就必然归于前者,这种设想是决不允许的。但是很有理由提出,被授予如此充分权利的政府,也必须有足够的手段去行使它的权力。既然授了权,促进权力的行使更符合国家的利益。这段文字表现了无主观色彩和客观公正的特点,行文中多起修饰限定作用的状语,定语,多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及被动语态等,动词时态上主要使用一般现在时来表达通常性,习惯性,和规律性的一种状态。同时,各句子成分之间关系紧密复杂,读者需要有一定的英语句法知识才能理解各个成分的关系及句意。

三、法律英语的教学模式“双语教学”是21世纪全球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2001年,教育部提出要求在各大院校开设双语教学,并于2003年开始在各高校试行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正成为我国教学改革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在法律英语的教学实践中,我们既要达到学生英语水平提高这个目标,同时,还要尽量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从目前来看,法律英语教学可以分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浸入型双语教学(im-mersion program)。学校使用国外原版引进的纯英文法律教材,教师教案,学生作业,课堂讲解均使用英语。第二种是过渡型双语教学(transitional bilin-gual education)。学生在入校后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母语学习法律知识,逐渐地由中英文混合授课过渡为纯英文教学,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基础知识水平。

四、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在众多的高校教师中,有很多英语教师英文授课时讲地很流利,但却不了解法律专业知识;而法律专业的教师精通法律业务和知识,但是外语水平相对有限。好的法律英语教师需要具备这两种能力。法律英语教学的评价体系和机制不同于一般的高校教学,其教学目标不是即刻就能评判的,而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实践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高校应该依据自身特点和师生实际情况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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