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商标的显著性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02编辑:黄丽樱点击率:4541
论文字数:7361论文编号:org200904021418552106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显著性固有显著性获得显著性distinctivenessinherent distinctiveness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内容提要: 显著性是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产品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属性。传统理论将显著性划分为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并表现出对固有显著性的偏爱,认为获得显著性只是显著性的拟制。实际上,固有显著性不过是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有利条件,并非本来意义上的显著性,获得显著性才是真正的显著性。没有天生的商标,任何标志都只有经历了获得显著性的过程才成为真正的商标。因此,对商标强度起决定作用的是获得显著性,而最终决定获得显著性强弱的是市场和消费者。
Abstract:Distinctiveness means a trademark, s ability to identify and distinguish his or her goods from those manufactured or sold by others and to indicate the source of the goods.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al theory, the distinctiveness could be either inherent or acquired while the former is superior and the latter is nothing but the fiction of the distinctiveness. As a matter of fact, the inherent distinctiveness is not the real distinctiveness but mere an advantageous condition for a trademark to acquire distinctiveness. Therefore there exist no born trademark and only those has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could become the real trademark in the market. It is th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that determines the strength of a mark while the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relies ultimately upon the market and the consumers.
显著性这一概念是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1] 其重要意义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2] (P164)但最近有学者指出:“或许正因为其如此重要,人们还从未提出过有关显著性的正确理论。”“传统的‘固有显著性’与‘获得显著性’概念所带来的困惑多于其解决的问题。”[1] 这一论断或许不无偏颇,但也绝非空穴来风。本文旨在检讨传统理论,澄清基本观点,总结得失所在,以便为进一步研究做必要铺垫。
一、商标显著性的含义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因此,在步入正题之前,有必要先从语源、法义和学理诸方面对显著性一词的含义进行探讨,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初步认识。
(一)显著性的语义辨析
从词源上看,“显著性”系英语" distinctiveness" (美国兰哈姆法)、" 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 (英国商标法)和" distinct character" (巴黎公约)的汉译。其中,"distinct" 是“清楚的”、“清晰的”、“明显的”、“明白的”、“明确的”或“与……不同的”之意," distinctive" 则意味着“特别的”、“有特色的”," distinctiveness" 是" distinctive" 的名词形式。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词语的含义,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关注有着同一词根的 " distinction" 、"distinguish" 等词," distinction" 意味着“差别”、“对比”或“区分”," distinguish" 则是“区别”、“辨别”、“差别”之意。" particular" 的字典含义则主要有“非一般的”、“特别的”、“特殊的”等。" character" 的相关字典含义则有“品质、特性、特点、特色、显著的个性" 。[3] (P419、225、1069)在汉语“显著”一词中,“显”意为“露在外面容易看出来”、“表现、显露”,“著”则意为“显明”,所谓“显者,著也。”“显著”的字典含义则为明显突出”,其他相近的词如“显然”则有“清楚明白,容易看出来或感觉到”的意思。[4] (P1068、1069、1297、1298)综合上述字、词的含义,并稍作引申,“显著”一词也包含着“与众不同”、“引人注目”、“显赫”和“与……相区别”之意。可见,用“显著性”一词来翻译" distinctiveness" 、" 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 或" distinct character" 虽不能说绝对准确,但也并非误译。
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所谓“显著特征”就是" distinct character" 或" distinctiveness" 的直译,而“便于识别”则是对显著性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我国台湾地区1993年修订前之“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应特别显著。”其中,“特别显著”属于对" 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 的直译。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商标法”则未采纳“显著性”一词,其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应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这一条款其实就是台湾地区“商标法”有关显著性的规定。尽管如此,台湾地区“商标法”的上述“修订”还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对“显著性”一词准确表达商标法对商标注册要求之能力持怀疑态度。事实上,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曾陈明汝教授在其新作中就同时称“显著性”为“识别性”。[5] (P112-133)
但在笔者看来,问题并不出在翻译或用词本身,单从字面上看,显著性固然差强人意,识别性也难以完全反映法律规则的本意。实际上,即使是在英语世界,学者们论及显著性时也往往不断变换语词,美国商标法权威谢希特教授在其经典论文《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指出:“保护商标的独特性(uniqueness)应该成为商标保护的唯一理论基础。”“商标的促销能力取决于其独特性(uniqueness and singularity)。”[6] 而所谓“独特性”就是“显著性”的另一种说法。其他学者也曾分别使用“典型性(typicality)”、[7] “区别”(differentiation)等词来指称“显著性”。[8] 可以说,“显著特征(distinct character)”、“显著与特别(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独特性(uniqueness)”、“独特性(uniqueness and singularity)”、“典型性(typicality)”、“区分(differentiation)”等词语既是“显著性(distinctiveness)”一词的同义反复,也是从不同侧面对显著性之内涵的揭示。由此可见,即便是作为现代商标法发祥地之一的英语国家,显著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也远非单一的词汇所能承载,更不用说在商标法制为舶来品的中国。鉴于“显著性”一词经过长期使用已被理论与实务界广泛接受,应该予以沿用,同时也可以如英美学者一样,辅之以“识别性”、“差别性”、“独特性”等词语,分担或者补充“显著性”的意义。
(二)显著性的法义探寻
以上是对“显著性”一词语源和字面含义的辨析,在商标法上,显著性更是“抽象而不确定之概念”。[5] (P26)“各国法律对于什么可以用来组成商标,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所作的正面回答都很简单……”[9] (P196—197)更谈不上给显著性下正面的定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关系,一般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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