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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上的“紧急侦查”原则及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

论文作者:匿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6-08编辑:刘宝玲点击率:4774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090608152717483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美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紧急侦查适当理由一般令状另案侦查知识资源

摘要: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其中,通过司法机关签发令状的方式规范侦查行为以及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观点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对美国刑事法中的紧急侦查理论的分析,阐述了这一理论的内容、发展过程和存在的问题,为我国制定刑事证据法提供了必要的知识资源。 一、引言 在美国的刑事程序中,侦查机关为预防、发现犯罪而实施的搜查、扣押行为受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即所谓的令状主义规定)和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第四修正案所作的有关判例的制约[1].因此,没有依据“适当理由”(probablecause)签发的令状实施的搜查和扣押行为,理论上被视为“不合理”(unreasonable)的违法侦查活动而被禁止。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情况却有所不同。一方面20世纪60年代以来联邦最高法院不断以判例的形式认定一些没有令状而实施的侦查活动为合法行为,另一方面侦查人员未获得法官签发的司法许可证而开展搜查、扣押活动的情况也不断出现。这些司法判断与实践给我们留下了下面的印象:即,在美国,令状主义原则是一项用以保护公民个人权益免受国家公权力不当侵害的法律手段,其主旨在于“维护司法的公正”;而出于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司法当局又不得不对令状原则作一定的限制,以提高“惩罚犯罪的效率”[2].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应当如何评价?如何实现共存?是美国司法界着力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把目光转向改革当中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我们发现:能否将令状主义原则引入中国的侦查程序,以加强对非法侦查活动的抑制,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也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热衷于讨论的话题之一。问题是,引进美国式的令状制度其后果会怎样?是否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若如哈耶克所言“我们追求的是一个天堂,最后却建立了一个地狱”,则会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效果。 二、“紧急侦查”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紧急侦查”理论是指正在进行合法的搜查活动的法执行官(lawenforcementofficer),可以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对其视野范围内“偶然”发现的证据予以搜查和扣押。这一理论与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在法律关系上如何把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下,围绕联邦最高法院针对紧急侦查所做的几个重要判决对这一理论加以详细分析。 (一)紧急侦查理论的出现———库利奇案 联邦最高法院在1971年库利奇判决中,首次说明了紧急侦查的基本理论结构。在该案中,侦查机关为调查一件14岁少女被杀案,在预备搜查中对犯罪嫌疑人库利奇进行了盘问,并在其外出时没收了涉嫌犯罪的枪支等证据。其后,依照州司法长官签发的令状,侦查机关正式逮捕了库利奇。在搜查其住宅时,侦查人员将停在库利奇私人停车道上的汽车拖到警察局加以详细检查并利用真空吸尘器发现了一些火药屑,经鉴定发现与之前扣押的枪支的特征吻合。在第一审中,法院拒绝了被告人要求排除上述证据的要求,作出了有罪判决。被告人遂向州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以收集证据的方式违法为由要求取消上述证据,但州最高法院第二审宣布维持原审判决。被告人只得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联邦最高法院经过裁量,受理了此案。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①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汽车实施的搜查和扣押不符合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因为其并非是在出示“中立的法官颁发的令状”后进行的;②根据联邦宪法,除法定的特殊情况或有例外规定,未经法官事先审查并根据令状实施的搜查和扣押被视为是不合理侦查行为,应予禁止。在本案中,侦查人员对私有土地内的汽车进行扣押不能认为是同时在室内进行的逮捕行为的付随性行为,扣押后将汽车长期留置于警察局内并进行搜查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此外,被告人的住所及其人身一直处于侦查机关的严密监视之下,被告人根本没有时间和机会去破坏或销毁犯罪证据,因此不存在实施无令状搜查的“紧急性”前提。 在此基础上,斯图尔特大法官(JudgeStewart)在判决的多数意见(pluralityopinion)中指出:无令状实施的紧急搜查和扣押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不被视为违法。第一,法执行官必须事先拥有独立的正当理由证明其进入和滞留在搜查领域合法,并且在该领域内确实能够“明白无误”地观察到犯罪证据;第二,法执行官发现的证据与某项犯罪之间具有显而易见的关联性;第三,实施搜查的法执行官发现犯罪证据必须事出偶然。斯图尔特认为,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作用,一是通过公平的、中立的司法官事先对侦查人员开展搜查的“适当理由”加以审查,防止出现不正当和不必要的搜查和扣押行为,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二是希望通过颁发限定搜查和扣押范围的司法令状,将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害控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或出现漫无边际的“一般性令状”(generalwarrant)。事实上,最高法院允许侦查机关在没有令状的情况下实施搜查和扣押的主要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对侦查人员偶然发现了犯罪证据的,一律要求持有法官事先签发的令状的做法过于愚腐,妨碍了侦查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同时也给犯罪嫌疑人隐匿或破坏证据提供了机会。与此相比,因侦查机关对犯罪证据实施扣押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权造成的侵害并不是很严重,实施紧急搜查和扣押的必要性与判例中其他令状主义例外情形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事前就期望能够发现证据且知道其所在的准确位置,却没有申请令状,则属于非法取证,在审判中应排除搜获的证据。 美国的法学界对库利奇判决的评价赞否两分,其中侦查人员发现证据的“偶然性”要求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第三者如何对其加以判断是众人讨论的焦点。有学者认为,库利奇判决的重大难点在于没有阐明“偶然性”的具体意义。例如,如果有相当的理由认为侦查人员事前“相信”会发现证据,以扣押不具备“偶然性”判断该扣押行为违法的话,该标准的效力极为有限;然而,如果把侦查人员事前“期待”会发现证据作为判断标准,则受影响的行为范围会大得多。实际上,仅从库利奇判决的内容上看,上述两种标准均可成立。尽管如此,库利奇判决之后美国大多数的法域都先后接受了以“偶然性”为实施紧急侦查的合法条件,从而暂时平息了争论。 (二)紧急侦查理论的发展———霍顿案 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霍顿判决中修改了库利奇标准,取消了紧急侦查必须具备偶然性的要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侦查人员承认事先申请过有关证据的搜查令状(但由于地方司法官的疏忽未被记载在令状中),且在执行搜查证的过程中一直希望能够发现这些证据。由于发现和取得证据的行为并非偶然的,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用了一种新的诠释方法来肯定无证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史蒂文斯大法官(JudgeStevens)在法庭意见中提出:从字面上看,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并没有绝对禁止无令状的搜查和扣押。侦查人员在合法侦查过程中“偶然”发现证据,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实施无令状扣押的常见情形之一,而非不可或缺的条件。从法理上讲,搜查行为和扣押行为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的影响是有区别的,其中搜查是限制公民的隐私权(privacy)的侦查行为,而扣押行为则是对公民财产支配权益(dominion,possessoryinterest)的制约。因此,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对搜查和扣押侵害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详言之,如果侦查人员进入公民的住所是合法的,则发现并扣押证据的行为不会给当事人的隐私权带来更大程度的侵害。事实上,在此情况下被侵害的应为该证据所有者的财产支配权。如果这样理解,则紧急扣押理论是针对扣押的令状主义例外,而非针对搜查的。因此,法庭意见认为库利奇判决建立的偶然性原则有两个缺陷。第一,该原则以侦查人员的主观要素为判断标准,忽视了搜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保证公正执法的司法原则,判断扣押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不应只看侦查人员的主观愿望如何,还应充分考虑侦查行为的客观状态。如果侦查人员实施搜查并发现证据,其发生时间、实施地点未超出事先签发的令状中记载的范围内或属于合法的无令状搜查的话,仅仅因为侦查人员碰巧事先预想或期待发现证据,就将扣押行为视为违法行为是不合理的。第二,建立偶然性原则旨在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实施一般性、探索性搜查活动,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与要求侦查人员搜集证据必须具备偶然性没有必然联系。法官可通过在令状上记载侦查人员实施搜查的时间、搜查场所以及紧急情况下无证搜查的范围实现对公民的隐私权的有效保护。在这样做了以后,进一步要求侦查人员发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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