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国 ,法律教育是一种学科涉猎范围甚广的大学后续教育 ,即主修法律者须首先修完普通大学的课程 ,足见其难度 ,因此法律英语的翻译也就不能等闲视之。本文将从法律英语中词、 句的特点以及法律文化底蕴等方面入手 ,分析其对
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Abstract Today , American legal education is almost uniformly postgraduate professional education , which involves a variety of subjects , so it is not easy to translate legal English properly. This
essay is to talk about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English.
K ey words legal English words sentences legal knowledge influence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变法 ,中国大量借鉴和吸收外国法学的精粹 ,为中国法学注入活力 ,从而造就了中国法学的日益繁盛。这离不开法律英语的翻译 — — — 这座法律文化交融的桥梁。但是 ,要 “融和土洋 ,贯通中西” 绝非易事 ,因法律英语这种特殊的语体在词、 句方面所具有的特点 ,以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 ,对法律英语的翻译都会产生不小影响。
1 法律英语中词汇的特点及其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对于法律英语的词汇特点 ,不少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是用词准确 ,但不排除使用模糊词语;[1 ]有的认为法律英语中常派生出 “-ed” 型名词表示“某某人”,如 “the deceased 死者” 、 “the accused被告人”,显得很委婉。 [2 ]此外 ,法律英语尚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 1 普通英语( EGP)词汇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新义 一词多义现象在法律英语中十分普遍 ,故不能仅靠词典来确定其含义 ,而要审视全文 ,方能理解其在原文中的意思 ,进而有效地实现原文的意旨。 例如 com mon law 一词 ,在当今任何一部法律词典中均可查到其含义 ,即 “普通法”,但也有学者从其与大陆法相对应的层面考虑 ,将其译为 “海洋法” 。但是 ,如果从英美法系的发展史观之 ,该术语在不同场合应作不同解释。在英格兰被诺曼人(Norman)征服后 ,英王派自己的法官到各个领主区域的法院 ,依据当地的习惯并参照诺曼人的法律观念审理案件 ,并将判决的内容用文字记载下来 ,成为日后相似案件判决的基础和标准。该法律的适用有一致的法律标准 ,且在全英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与原先英国各地不一的标准有别 ,故首先 ,common law 应译为 “普遍法” 。 [3 ]如译成 “普通法”,则给人以此法非常普通的感觉 ,于其功能则有误导之虞 , ①而且 ,对于某国内法因法律调整范围不同而划分的 “普通法” (general law)与“特别法”( special law) ②而言 ,也不无混淆之虞。至于从 “大陆” 与 “海洋” 的区别而类推出“common law ” 应译为 “海洋法”,从而与 “civillaw” (大陆法)相对 ,则更是大谬矣 ,因现代法律体系中已有一专门的海洋法(ocean law) ;其次 ,当与equity (衡平法)相对而言时 ,应译为 “习惯法” 。因自中世纪以来 ,案件要进入诉讼程序须符合严格的诉讼格式 ,即便是诉讼格式被废除后 , “其仍在地下对我们发号施令。 [4 ]” 而 equity不需严格的诉讼格式 ,而是按实质公平正义进行判断 ,二者正好相对;再次 ,当与 statutorylaw(成文法)相对而言时 ,应将 common law 译为 “不成文法”,因前者是以抽象法律条文为特征 ,而后者则以法院判决内容这种不成文的方式作为法律规范;最后 ,当与 cannon law 或 ec2clesiastic law (教会法) 相对而言时 ,应将 com2mon law 译为 “世俗法” 。依据教会法的规定 ,对事实可以通过 “wager of law” 的方式进行审理。比如在债务纠纷案中 ,被告可找来十几个局外人为自己作证。这些证人手持 《圣经》,宣誓说被告不欠原告债务 ,则被告可胜诉。而依据common law ,是不允许此种类似 “神判” 的方式判案的。推而广之 ,了解到有关知识后 ,才不至于将 j ury t rial i n equi ty 和j ury t rial i n law分别译成 “衡平法上的陪审” 和 “法律上的陪审” 。在此时, j ury t rial i n law 应理解为 juryt rial in common law ,即与衡平法上的陪审相对而言的 “根据习惯法的规定而进行的陪审” 。在法律英语中尚有大量类似的短语③,须结合上下文才能决定其含义。 助动词可谓是英语词类中相当重要的表达语意的工具 ,在法律英语中更是功能独特 ,用法特殊 ,两个完全相同的文字叙述可意义迥异。以最为常见的 shal l 一词为例。该词大量使用于法院的判决中 ,或用于表达被规范对象 “应该” 或 “不应该” 作某事 ,常译为 “得;应当” 。为何要使用 shall 而不用 must 来表达 “必须” 或“应该” 呢 ? 对此 ,Black’ s Law Dictionary 作了解释:因为 must 并未将 discretion (裁量 ,决定)之意涵盖在内。从法规制订的目的而言 ,应将立法者的裁量与决定用文字表达出来 ,法院的判决亦是如此。e. g. : The Option Period shal l be the peri2od of 10 days starting f rom the 30thday af ter theexecution of this Agreement . (在此句中 ,shall 表达了合同订立者的意图) ;e. g. : The seller shal l ensure that all theinformation will be correct and complete. (在此句中 ,shall 一词体现当事人的义务) ;e. g. : The Convention shal l not affect , orbe incompatible with , the application of any in2ternational convention or national law relating tothe regulation and cont rol of t ransport operations(此条规定系对公约效力的规约 ,体现了制定该公约的目的 ,可译为:本公约不得影响任何有关运输业务管理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实施) 。故只有了解了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特征后 ,方能将 shall 的语气恰当地译出来。
1. 2 大量虚词在法律英语中的特殊用法也使法律英语的翻译困难重重 如在“The value of US dollars under thecont ract is determined by the ratio of the meanbuying and selling rates of US dollars agai nstdeut sche marks and f rench f rancs published bythe Bank of China on the date of negotiation” .这句话中 ,斜体字 under the cont ract 和 agai nst分别表示 “根据合同” 和 “对” ,与我们平时所了解的意思大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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