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论《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独立性

论文作者:bluesky论文属性:课程作业 Coursework登出时间:2013-04-10编辑:bluesky点击率:2436

论文字数:2387论文编号:org20130404175854703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宪君主制重大信条十九条司法独立钦定宪法大纲

摘要:《重大信条十九条》蕴含诸多的英国宪政特征,如立宪君主制、内阁制、议会制等。在一百年之后, 反思清末的立宪与中国的宪政之路, 无疑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3.内阁:从辅弼行政到责任内阁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总揽行政权,以政府辅弼行政。《钦定宪法大纲》并未规定明确的机构行使行政权,从有关条文可以看出,行政权主要由君主行使,君主通过发布命令的方式行使行政权,其范围涉及到“设官制禄”和“黜陟百司”以及军事、外交、戒严等,非常广泛。大臣行使部分的行政权,这种行使是君主意志的落实,因为大臣仅处于“辅弼”的地位。但《钦定宪法大纲》也同时规定,皇帝不能以命令改废法律。内阁对君主“辅弼”而不对议院负责。

《重大信条十九条》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解散国会,即内阁总理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这种政治体制蕴含了英国式议会内阁制的诸多特征,基本上已经具备议会制内阁的雏形。内阁总理的产生既需要国会公举又需要君主亲自任命,这样可以在国会与君主之间达成某种政治平衡。同时,总理大臣既可以通过行使解散议会权对国会进行制约,又可以通过向君主推荐国务大臣形成对于国会的约束。https://www.51lunwen.org/civillaw/

4.司法权独立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君主总揽司法权,以法院遵律司法。君主委任审判衙门、审判官,审判衙门、审判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君主不能以诏令更改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是一种总揽性的, 作为司法权的权力主体名义上属于君主, 而实际上由审判衙门和审判官来掌控,司法开始脱离君权而显示出初步的独立性。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体现了“两权分立”,即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君主总揽下的司法权更强调,第一,君主通过委任审判衙门、委任审判官控制司法权,作为司法权的权力主体名义上属于君主,而实际上由审判衙门和审判官来掌控,作为直接审理案件的审判官来说,则是代君主行使司法权,君主对司法权的控制大大削弱。第二,强调司法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宪政思想中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集中表现为审判独立,包括审判衙门独立和审判官个人独立,行政权不得干涉审判权,对于案件的审理,必须以钦定的法律为依据,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以诏令随意变更,司法独立受到宪法保障。

(二) 《钦定宪法大纲》的实施

由于《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后不久,尚未实施,清政府即灭亡。因此,本文主要探讨《钦定宪法大纲》的实施。

1.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的制定颁布,拉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同年,沈家本奏请朝廷,聘用日本法学家进行刑法、民法、诉讼法的编纂,自此,中国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开始。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制定, 1910年《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完成, 1911 年《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完成,同年,《大清新刑律》正式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以及其他重要法律的修订完成,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钦定宪法大纲》和法典基本上构成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以宪法为统率,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在内的六大法典体系。六法体系的形成,是中国法制大陆法系化的典型标志,从此中国的法律有了近代意义上的明确分工,中国逐步走上了法典化的历程。上述诸法彻底改变了中国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一的法律体系,标志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尤其是《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确立了根本法的地位,为中国建立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2.代议机构的设置

1908 年《 钦定宪法大纲》及《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的颁行,加快了“庶政公诸舆论”的代议机构即资政院和各省谘议局筹设和运作进程,使其开始逐步发挥类似议院及省议会的“议政”职能。

《钦定宪法大纲》及同时颁行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不仅明确宣示了议院在未来立宪国家中的地位,而且还详细列出了由资政院过渡到议院的时间表。清政府分别在1909年8 月和10 月,如期颁行《资政院院章》及《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经过多方筹划,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终于在1910 年10 月3 日正式开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议政的会议,讨论的议案涉及到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法律、地方事务等诸多方面,特别是速开国会案、弹劾军机大臣案、设立责任内阁案、开放党禁案等,更是史无前例。在议决《大清新刑律草案》的过程中,还触发了法理派与礼教派之间早已进行了几年的“礼法之争”,争论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过程的理性与审慎,是在以往专制社会中绝不可能发生的,从此以后,“法律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的形式意义终于得以终结。

1908 年7 月,清廷颁布《各省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明确了谘议局的权限及议员的选举资格等,并敦促各省在一年内办齐。在《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规定,第一年的第一项任务就是“筹办谘议局”,而第二年即1909 年的第一项任务则是“举行谘议局选举,各省一律开办”,这表明开办谘议局已成为当时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是预备立宪中必须立即着手的要务。在晚清动荡的政局中,谘议局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限,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了合法的斗争,由其主导的声势浩大的国会请愿运动,有力地推动了晚清宪政的进程。

3. 官制改革

官制改革的实际情形,除了裁并某些行政机构,变更某些名实不符的机构名称,改变有关机关的员额外,军机处、内务府、八旗等权重或特权机关则并未触动,尤其是保留军机处的做法,遭到了时人尖锐的批评,认为军机处的责任、权限、制度等,都为巩固君主专制势力而设,而与立宪政治大相悖谬。在《钦定宪法大纲》中,并未提及设置“责任内阁”之事,行政权的行使,均笼统地赋予“君上”,举凡军事、国交、宣告戒严、爵赏与恩赦等等,或由“君上亲裁”,或由君上“全权执行”,议院、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实际上都由君主独断,这与仿行宪政使内阁独负责任的初衷背道而驰。而在筹备清单中,也没有制定筹设责任内阁的详细计划。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共 1/1 页首页上一页1下一页尾页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