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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评价

论文作者:bluesky论文属性:课程作业 Coursework登出时间:2013-04-10编辑:bluesky点击率:4600

论文字数:2800论文编号:org201304041801097603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钦定宪法大纲民族精神尊重与保护政治力量

摘要: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个人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具有先天合法性。个人权利是构造政治实体的基本原子或元素,维护个人自然权利则是政治组织的基本目的。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有意义的事情。

三、对《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评价


(一)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梁启超认为,“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12]

《钦定宪法大纲》一改传统中国重义务、轻权利的义务本位观念,在君上大权之后以附臣民权利义务的形式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如担任公职的权利,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监禁、处罚,享有诉权,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受侵扰。这些规定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社会结构的分化, 使法律、政治体系逐步由封闭走向开放,体现了宪法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在中国开创了由宪法保护个人权利的模式,也体现了以个人权利制约政治权力的宪政思想。https://www.51lunwen.org/civillaw/

(二)体现了分权与法治

1.分权的体现

《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都规定了君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权力分立,将政治权力具体划分为制定法律权,颁布法律权,宪法改正提案权,军权,召集、开闭、停展、解散议院权,财政权,用人权,国交权,荣典权,宣告戒严权,命令权,审判权等,分别赋予君主、议院、内阁及法院。不仅如此,其权力架构还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制衡。如议院在协赞立法、政府在辅弼行政的政治体制运行中可以制约君权,而独立的司法权也可以在运行时实现对君权、立法、行政的制约,从而实现权力平衡。至于《重大信条十九条》所规定的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与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两次解散国会,则明显地体现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原则。实际的政治运作与法律文本的规定往往是有差异的,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政治的运作来判断法律文本的性质和功能,而非相反。相信在实际政治的运作中,《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所设计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毕竟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产生于实际政治运作而非法律预设。

2.法治的体现

法治是比人治优越的治国方式,立宪政治要求实行依法治国,即在民主的基础上,把国家的一切活动,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法律化, 社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加以治理。法治以普适性原则确立了法津对任何人包括君主的约束。《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用法律约束君权是西方宪政体制给我们的启示, 使我们开始认识到, 国家最高权力的节制应由自律改为他律。而《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行,正是将政治权力法律化,以法律约束政治权力,且确立了法津对任何人包括君主的普遍适用,体现了法治原则的要求。

(三)难以契合近代中国历史传统与民族精神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对“宪法”的定义为:“在这三种法律之外, 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 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 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 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 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政论家所不识的, 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系于此。这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 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 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弓梁, 而唯有漫漫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13]这充分说明宪法的能力是长成的,而非预设的, 宪政因有了传统的支持和历史的依据而合理并神圣。

王人博教授认为宪政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 是传统发展不期而至的产物。[14]与西方宪政就是通过防御性的制度设计来控制政府权力, 以便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有一个充分的空间不同,在中国, 宪政被视为实现富国强兵、克服中国传统的专制主义的工具。所以, 清末制宪并未突破自商鞍以来所确立的“ 富国强兵, 救亡图存” 这一变法主题。《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行,是为了实现富国强兵而移植西方法律体系,各方政治势力的博弈的结果。由于其具有明显的功利性色彩,移植于西方而非中国传统文化积累、社会推进的自然结果,因此是缺乏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宪法。虽然清政府在进行法律移植时坚持“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原则,但其始终以富国强兵而非民主、自由、平等为价值追求,近代中国和西方社会始终有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因此,难以与近代中国历史传统与民族精神相契合,其在中国的实施效果不如预期,也便显得合乎情理了。



结语



作为清末立宪主要成果的《钦定宪法大纲》与《重大信条十九条》,体现了国人为实现富国强兵所作的积极探索,体现了传统中国向近代化之路迈进的艰辛。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们难免存在不足。虽已历百年,但它们仍可为当代中国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4

[2](美) 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

[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498

[4] 伧父.十年以来中国政治通览·通论.东方杂志,1913,9

[5]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367

[6](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现代化比较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25 

[7] (转)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 .上海:三联出版社,1998 .263 

[8] (转)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278 —279 ,287 

[9] 陈峰. 中国宪政史研究纲要[M ].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 2003.122,123

[10] 王世杰,钱端升. 比较宪法[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351

[11] 张晋藩. 中国宪法史[M ].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4.131

[12] 梁启超. 立宪法议[A ]. 饮冰室合集:五[ C ]. 北京:中华书局, 1989.2,3

[1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0.73

[14] 王人博.宪政文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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