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刑罚革命与司法救助措施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6030

论文字数:10126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0413686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刑罚革命司法救助措施分析问题

题的当事人向司法当局发出呼号,然而,此类问题就这样明白地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并且不可低估地从反面影响着我们的社会和谐程度,为什么会无人问津?与分析法学派之概念法学派的愚蠢一样,观念使之然也。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一般安全、秩序与正义,我们必须放弃在刑罚方式(死刑方式为主)上报定旧有“概念”一成不变的陈旧观念,突破它们对我们思想的束缚,去创造性的营造新的科学地制度体系。   2、来自伦理的束缚   显而易见,我们所讨论的死刑方式中,要求罪犯穷尽一切手段来恢复被害人的民事权益这样一种规制构想,无可选择地要涉及到对罪犯“肢体权”的干预问题。这样的改革,最大地束缚就会来自伦理。人们一时很难接受,将“人体”作为法益衡量中司法干预的直接对象。然而,我们只要对人类文明的进程稍加回顾,就不难发现,在人类文明史的长河中,积淀的很多根深蒂固的伦理观念其实是非常愚蠢与蛮横的。拿中国的女权史来说,长达几千年的男人附庸的社会地位,几乎将妇女的起码权利都剥夺得一干二净。历史总是在经济的发展中不断抛弃人文方面的陈旧落后因素,甚至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的伦理关系,使整个人类不断构建新的科学和谐的生活与伦理秩序。于是,我们应当受到启示:当我们的死刑方式除了报应犯罪人以外,无可避免地会将犯罪人应该承担的其他义务遗忘并且因此给我们的社会生活留下无可避免的秩序冲击甚至是灾难时,那么,关于“人体”的旧有伦理观就显得微不足道或者至少是要为更重要的秩序考虑让步了。   3、来自价值取向的束缚   多少年来,包括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在内的社会整体,在骨子深处存在一个价值误区,人们只记得对罪犯的处罚,忘记了对被害人的救济,只记得刑罚的手段价值,不记得或者说忽略了刑罚的目的价值(如果说刑罚价值应该如此分类的话)。[10]用一句时髦了几千年的话说,就是典型的“重刑轻民”。然而,当社会现实对我们这种价值取向亮起红灯时,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冲破现在价值观的束缚,为新的历史环境条件下构建新的价值观呢?否则,我们将在刑罚方式这一规制领域中始终迷惘于法的目的悖论误区之中。   4、来自人之惰性的束缚   就其天性而言,人对于社会的进步总是消极的,总是希望在规制方面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旧制度的钟情不是因为社会现实中的新矛盾不厌其烦地撞击着人们的生活安宁,使得他们达到无法忍受地进步,人们是不愿去触动旧有的制度体系的。如前所述,由于死刑执行后被害人的大量法益被损失而无法得到恢复与救济的社会问题已经构成了对我们和谐社会的重大冲击,我们还能听任我们的惰性对这一重大社会矛盾熟视无睹吗?   (三)司法救助的必要性   存在权益的损害,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存在权益上的弱势者,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宪政体制下的国家政权尽可能让全体公民平等的享受人权——宪法给人的基本权利,是一国宪政追求的理想目标。然而物质财富与文明的进步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就目前而言在哪个国家、哪种政体下,都绝对不能做到完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均贫富”,于是弱势群体是任何国家特别是法制文明进入到自觉状态而物质文明相对滞后的宪政国家无法回避而又最想解决却又苦无良策进行调整与保护的问题。美、英、法、德、俄、日等法制相对进步的国家对这一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弱势群体的某些权利仍不能得到理想的保障,从而由弱势群体衍生出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11]当司法活动面临弱势者的权益被“雪上加霜”的损害突破了社会的最大忍受度时,司法救助就是我们的唯一选择,对此,是不容置疑的。就我们的国家而言,对弱势者的权益保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就我们所讨论的死刑执行中弱势者的权益保障规制上却有很大缺失。   1、我国困难群众权益保障规制概况   针对困难群众的保护问题,我们国家有大量的立法,诸如《残疾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等等;不仅如此,众多社会学与法学人士也在不断的发出呼吁,为我国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做了重要的工作,他们提出了诸如废除身份社会制度,使所有劳动者享受平等地国民待遇,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正义。针对不同弱势群体制定不同的倾斜保护制度,发展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保护措施,寻求多途径保护措施,促进弱势者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等构建立法性弱势群体保护网的积极构想。[12]一个有效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与完善。   2、死刑模式下被损困难群众民事权益的冷遇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死刑执行方式下的被害人之民事权益没有受到司法当局的应有重视。从形式上看,国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制上对赔偿义务主体、赔偿先后顺序都有规定,然而一是非常粗略,二是仅有的一些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死刑执行模式下,这些规制也被束置高阁,未予落实。就更谈不上象覃有土、韩桂君先生提出的就特殊问题作出特殊的制度保护倾斜。[13]就死刑执行后因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而形成的特有弱势者而言,他们的境状已是我们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音符,因此,针对这一社会实际对刑罚方式进行革命以有效保护社会的一般安全、秩序与正义已经不能再受冷遇,而应该刻不容缓地提到司法与立法当局的议事日程上来了。   3、建立完全意义上的司法救助制度之必要性   现有的司法救助仅指在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豁免;而现在的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立法又是指社会生活中的公权力对他们的倾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救助,特别是死刑执行模式下合法权益受损者无法实现权利的那一拨弱势者的保护与救助问题更是我国法律规制上的空白。因此,针对这一特殊“法律材料”进行旧制度的改进是缓解这一特殊弱势者的窘迫状态的必要法制手段。   三、旧有死刑执行模式面临的挑战   前面已经述及我国目前死刑执行模式下的社会负面效应,从而提出对它的革新主张。那么,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方面看,旧有的死刑执行模式也面临着新的时空条件下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对规制构建带来的挑战   经济的发展状态历来是制度革命的动力,因为物质文明的进步带来的是人的意识觉醒与进步。当社会处在一个落实状态下人们会混然不觉地权利意识,一经受到物质文明的撞击,便会得到觉醒。于是,人们便会对过去的社会秩序中的一些不合时宜地因素感到不满并试图对它们进行革命。就刑罚模式而言,当我国改革开放前,由于经济的落后,人们对社会信息、权利界限、法制保护等方面的认识处于十分被动落后与视野狭窄的限制,因此多少年来,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整体对刑罚(死刑)执行模式中关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严重疏忽总是因为对罪犯的“枪毙”后的“快慰”而处于一种混然不觉或即是有意识但也因前面的“快慰”而忽略不计自己(社会自己)本应得到保护的法益的麻木状态。随着经济的发展,旧有的死刑模式——简单地数学方式——报应主义为主要色彩的模式就越来越显现出它对犯罪行为给未来社会(刑罚执行之后)留下的混乱的无能为力。 1、贫富差距让被害人对自己的法益严重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富人的增多,死刑罪犯的被害人清醒的意识到,自己因为罪犯的侵害而在物质财富占有上与富人甚至一般社会成员比处在一个极为不利的极贫地弱势地位上。因此,他们不再陶醉于对罪犯的死刑执行上。而是在正义的枪声之后仍然顾盼自己的法益能得到有效恢复。   2、人权事务国际化对规制科学化的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透”。关乎国计民生的事务在一国之间再也无法用“不干涉”原则来对自己国家的执政质量搪塞国际社会对国家政权当局的监督。毫无疑问,我国死刑执行模式下造成的极贫弱势者的法益被忽视,进而造成该群体的人权状况在政权当局乃至国际社会眼中是十分障眼的,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在对刑罚的科学规制上一改传统思维。“人们需要考虑的不是过去的罪行,而是未来混乱。人们所要达到的效果应该是使作恶者不可能再有重犯自己罪行的愿望,而且不再有效访者。”[14]从而为调整“作恶者”造成的法益损害结果留下操作空间。   (二)科学进步对刑罚手段带来的挑战   科技进步对制度改革的推动作用是无争的社会共识,刑罚制度也勿能外。   1、“人体”是财富   医学的进步使人体器官肢体乃至干细胞甚至每个组成部分都成为一种能服务于他人——社会的财富,这就从一个侧面告诉人们,简单地死刑执行,特别是罪犯负有重大民事赔偿义务的条件下,会造成两个问题:一是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漠视以致造成社会弱势者的增加并衍生出诸多社会不安定因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