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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死刑的保留与限制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5719

论文字数:7756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2642546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中国死刑保留限制适用废除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具特色的、也是最古老的刑种之一。对于死刑存置与废除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但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兴起,废除死刑制度己成为国际潮流。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在法学界和司法界中还存在着诸多争议。究竟应如何看待和认识死刑,如何正确地把握我国死刑制度的合理发展方向,本文试作探讨,并就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现实选择谈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死刑的概念及属性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从死刑的外在属性而言,死刑是将人处死,剥夺人的生命权。但是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还有其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和专属性,即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杀人行为。但是,主体的特定性还不是死刑性质规定性的全部。综合学术界对死刑问题的有关看法,可将死刑的属性界定如下:   1、内容的特定性。即死刑剥夺的是个人的生命权利。据此,可以将死刑与以剥夺个人的其他权益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相区别。   2、适用主体的特定性。即死刑是一种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剥夺人的生命的行为,也就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行为。这样就可以将死刑与正当防卫、故意杀人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相区别。   3、法律渊源的特定性。即死刑是刑法赋予国家剥夺个人生命的手段。不为刑法所规定的剥夺个人生命的行为,纵然是以国家名义或代表国家实施的,也不属于死刑。   4、适用程序的特殊性。死刑的判处与执行均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只有司法机关按规定走完了所有的法律程序后将罪犯处死,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死刑。死刑的正当性依赖于程序的正义。   5、适用对象的特殊性。死刑剥夺的是犯罪人的生命,而不是其他人的生命。如果完整的司法程序剥夺了非犯罪人或不应处死刑人的生命,那么无论其在形式上是否合法,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错杀或者是滥杀,均不属适用死刑。   6、惩罚性。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也是死刑的重要属性。明确死刑的这一属性,可以将死刑与安乐死、战争中的杀人等相区别。   二、死刑起源、发展与现状   (一)死刑的起源、发展   死刑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以血缘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从这个氏族血缘关系中便产生了为全体氏族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的义务。恩格思曾指出:“假如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么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亲复仇。”[1]随着私有制的发展,氏族制度受到了扬弃而建立起了奴隶制国家,血亲复仇权逐渐受到了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刑罚权,其中包括死刑的适用。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2] “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3]由于死刑具有极大的报应和威慑作用,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统治秩序无不在其刑法中加以规定,甚至泛滥一时,在处死方式上也极其残酷。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绝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2、相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   3、实质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   4、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推断: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   三、中国对死刑的保留   如前文所述,死刑制度走向废除是世界死刑制度的必然发展方向。但是死刑由盛至衰、由衰至亡,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没有相应的经济、政治与人文背景,死刑的废除不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更不可能成为现实。正如日本学者田荡三郎所述:“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4]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具体而言,也就是说在死刑废除问题上,我们要循序渐进、因势利导,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废除死刑。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产力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人的生命价值还被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且,尽管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但惩罚犯罪却远比防范犯罪省钱省力。废除死刑是在强化军队、警察、监狱、司法机关和行政组织等国家机器,并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而这种完备的惩罚、控制和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则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5]因此,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对犯罪惩罚的严厉化,也就决定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秩序、公共财产被视为国家利益,而人身权益则被视为个人权益,根据“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准则,刑法极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公共财产和经济秩序的保护,由此形成了一种贬低人身权益价值的价值观念。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己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的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因此,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扭曲的价值观念,还个人权益的本位地位,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6]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政治背景的   在我国,剥削阶级虽然己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这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社会的变革,原有的社会秩序在这种变革的冲击下,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使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日益剧增。[7]而国家的强大,综合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虽然不可否认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但是就目前来说死刑在惩罚严重性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以替代的。所以,目前我国在政治上需要死刑的存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民主建设的落后也决定了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洗礼的国家,封建意识的影响广泛存在,不仅渗入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与生活之中,而且渗入到政治体制之中,[8]从而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不可否认,特权现象、人治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落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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