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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语篇中的语法隐喻研究 [2]

论文作者:www.51lunwen.org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3-11-16编辑:hynh1021点击率:3007

论文字数:3462论文编号:org20131115200210887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概念隐喻人际隐喻名物化情态隐喻

摘要:从人际隐喻看,法律条文中暗含情态隐喻,为使语言表达简洁明了,而采取隐性取向,用一致式表达法律的严肃性。同时,用隐喻式的陈述语气表示职责和义务,来表明法律的不可协商性及正式性。由此看来,语法隐喻有助于表达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韩礼德的语法隐喻理论在法律文献中也很有解释力。

织符合该类语篇通用的组织方式;整段话语有一个中心话题。法律语言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用语以及法律工作者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规范化的法律公务用语。作为一种语言变体形式,法律英语具有权威性和精确性的特点。法律本身要求用词严密、准确,这样才能凸显出法律的神圣和权威性,口语化用法自然被排除在外。例如:(4a)However,if the maximum punishment to be imposed is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three years as stipulated inthis law,he may be exempted from the investigation for his criminalresponsibility.(4b)However,in the case that the maximum punishment thatone receives is to be kept in prison of a fixed term,which is less thanthree years,as is stipulated in this law,he may be exempted frombeing investigated for his responsibility for having committed crimes.a句通过几个定语成分和状语从句穿插其中,几乎概括了所有的条件和可能性,限定了不被追究者的条件。这些限定使整个句义精确、范围明确、表述严密、无懈可击,充分显示了法律掌握权力的威严公正与疏而不漏。通过名物化而生成的语法隐喻使繁杂的b句变得简洁,逻辑清晰。5.名物化使得术语的构建成为可能功能语法中,术语被看成是小句的浓缩。名物化结构能够以简练的形式表达完整的句法概念。通过名物化,小句转化为术语。例如:(5)An intentional crime refers to an act committed by a personwho clearly knows that his act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society but who wishes or allows such consequences to occur,thusconstituting a crime.上例中,术语“intentional crime”实际表达的是小句“an actcommitted by a person who clearly knows his act will entail harmfulconsequences”。因此,是否了解术语,是否了解术语所代替的小句内容,是内行和外行的区别所在。但同时名物化也大大增加了语言的晦涩,使得非法律专业人士很难详解其中含意。


三、从人际隐喻看立法语篇的特点


以Halliday为代表的功能语言学派把语言的纯理功能分为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人际功能是指语言体现各种人际关系的功能,主要通过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体现。语气系统的功能是表达说话者希望通过讲话所达到的目的,而情态系统则是表达说话者对事物的判断或评价的语义系统。Halliday(1994)将广义的情态系统分为情态化和意态化,并且将它们与言语功能联系起来。人际隐喻是指情态和语气的非一致现象。1.法律文书的情态隐喻分析情态隐喻是决定每一种情态意义如何体现的取向系统。情态取向可分为以下四种:明确主观、非明确主观、明确客观和非明确客观。明确的主观取向和明确的客观取向都是隐喻性的,主要由小句表达;非明确主观(隐性主观)和非明确客观取向为非隐喻性的情态,即由限定性情态动词或情态副词表达。从情态隐喻角度来分析刑法英译本,笔者发现文中没有出现表示可能性或通常性的情态化用语,在原文中找不到certainly、perhaps或类似表示可能性的用语,也找不到always、usually或类似表示通常性的用语。取而代之的是极强的归一性(polarity),这是因为作为行为准则的法律用语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相对稳定性,而不应该是含糊其词和朝令夕改的。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强制性大部分表现在意态成分may、shall和must上,表达许可、命令和禁止的含义。从意态化的角度进行分析,文中共有74个小句复合体和两个简单小句,但表示职责和义务意义的地方就有64处之多,这些职责和义务意义都是由限定情态操作词来体现。限定情态操作词中绝大部分都是表示职责和义务程度高的shall。由于这些职责和义务中大多数具有程度较高的强制性,因而使用shall,因为其他限定情态操作词(must除外)不足以体现法律条文的强制性。根据分析,从表面上看文中没有情态隐喻出现,只是以隐性客观的形式表达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协商性,例如:(6)Any intoxicated person who commits a crime shall bearcriminal responsibility.如果仔细考虑这个句子,可以把例(6)转换为:It isobligatory that any intoxicated person who commits a crime shall bearcriminal responsibility。转换后的句子以客观隐喻形式表达义务和要求。采用明确客观取向,以使其看起来不是以个人观点的方式来突出自己的意见。由于法律条文的强制规定性,即使条文中没有出现表示明确客观取向的情态隐喻,政府仍旧以明确客观的语气制定法规。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法律条文中暗含情态隐喻,为了避免诸如It is obligatory that 形式重复出现,使语言表达简洁明了,而采取隐性取向,表达法律的严肃性。2.法律条文中的语气隐喻言语功能一般都有典型的语气表现。实际上,一种语言功能可以由不同的语气来体现,或一种语气可以体现一种以上的言语功能,由此产生各种隐喻错位选择,这种从一种语气域向另一种语气域的转移就是语气隐喻。在言语功能的一致体现中,一个语法范畴体现一个语义特征,即陈述意义用陈述语气表达,疑问意义用疑问语气表示,命令意义用祈使语气表达。而在隐喻体现中,一个语法范畴体现两个(或多个)语义特征。也就是说,一种语气同时体现两种(或多种)言语功能。比如,使用陈述语气表达陈述意义或疑问意义,用祈使语气表达祈使或命令意义。在法律条文中,所有句子都是陈述句,表示职责和义务,所表达的大多是命令意义。例如:(7)Any company,enterprise,institution,State organ,ororganization that commits an act that endangers society,which isprescribed by law as a crime committed by a unit,shall bear criminalresponsibility.例(7)虽然是陈述语气,但明确表明任何单位犯罪都要负刑事责任,暗含了命令语气。法规制定者并不采用一致式的祈使语气,因其太口语化。由于法律的严肃和不可协商性及法律条文的正式性,隐喻式的陈述语气显得恰当而得体。


四、结语


笔者从韩礼德的语法隐喻理论角度对我国立法语篇的语言特点进行了讨论。本文的分析显示,从概念隐喻看,在立法语篇中名物化隐喻能规定更多的合法或不合法的行为,并使条文更严谨、简练,增加行文的客观性。从人际隐喻看,法律条文中暗含情态隐喻,为使语言表达简洁明了,而采取隐性取向,用一致式表达法律的严肃性。同时,用隐喻式的陈述语气表示职责和义务,来表明法律的不可协商性及正式性。由此看来,语法隐喻有助于表达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韩礼德的语法隐喻理论在法律文献中也很有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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