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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

论文作者:留学生论文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0-06-20编辑:lisa点击率:2709

论文字数:3000论文编号:org201006201723232599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翻译基本原则基本方法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以及我国成功地加入WTO, 大量法律文献需要被翻译。而由于法律英语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殊性, 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因误译而要承担巨额损失, 有时甚至危害国家利益。 从法律英语的特点出发, 探讨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及法律英语翻译的原则, 并对法律英语翻译的方法提出一定的建议, 具有重要的实际作用。
   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以及我国成功地加入WTO, 大量的中国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 法律英语翻译研究的重要性便随之日益凸现。法律英语同其他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规律。但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英语复杂的术语和句法结构,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特殊问题。
   一、 法律英语的特点
   (一) 法律术语词义具有专业性和排他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认为属于法律专业术语,它们虽然数量不多, 但是使用频繁, 最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 如“法人” 、 “无行为能力人” , 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 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 如文学作品、 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同一的解释。如“ac-cused, defendant, respondent” 均有被告之意, 但前者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 第二个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最后一个指索偿诉讼中的被索偿人。
  (二) 法律英语语法结构复杂, 长句多正式的法律条规和文本中由于对中心词的限定过多,对某一法律概念成立的条件限定很多, 所以法律英语长句、 复杂句比较多,能够把错综复杂的信息通过各种连接词有逻辑地安排在一个句子当中; 条件句、 定语从句等的使用频率非常高,这往往是为了准确地、 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实,排除误解的可能性。 如: “Any claim for restitution shall be brou-ght within a period of three years from the time when theclaimant knew the location of the cultural object and the identityof its possessor,and in any case within a period of fifty yearsfrom the time of the theft.” 根据以上规定, 要提出返还之诉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之多。
   (三) 法律英语表达严谨, 具有权威性法律英语中存在着大量外来词, 以拉丁文和法语居多。 如拉丁文 in personam, 为 “对人诉讼” ;in rem, 为 “对物诉讼” ;nulla poena sine lege, 为 “法无明文不为罪” 。这些外来语的使用可以使得文体表现得庄重、 深奥, 以此有别于普通文体的轻松、自然。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采用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 表述更加准确, 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同时,法律英语中大量条件句的使用,既可以使得法律文书逻辑脉络清楚明白、 主从分明, 又可以使得表述具有严谨、 庄重的语言风格。法律英语的翻译必须体现其基本特征。中文的法律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运用时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言特点, 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 例如一些法规将 “但是” 翻译成 “but” 或者 “however” , 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征,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 。英语法律文献中的 “children” 不应简单翻译成 “儿童” 而可能根据语境翻译成 “未成年人” 。另外, 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因此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于法律范畴的义项。例如 “当事方” 应译成 “party” , 而不能简单地译成 “client” 。 “异议” 不能简单地译成 “disagreement” , 而应译成 “objection” , 因为 “异议” 在法律语境下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
   二、 法律英语翻译中应考虑的因素 
  (一) 法律英语的翻译应考虑文化背景因素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其中蕴含的意义在不同的民族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比如, 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 sol-icitor和 barrister,对于这两个词的翻译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实践中,solicitor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面目出现的, 主要任务是在法庭出庭、 提供和收领文书、 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的人,而 barrister 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香港将前者译为 “律师” , 而将后者译为 “大律师” , 这样使人们产生一个错觉, 即后者比前者地位高、 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 “事务律师” 或 “诉状律师” , 而将后者译为 “出庭律师” 或 “辩护律师” , 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 但也不是绝对的。
  (二) 法律英语的翻译应注意到两大法系的差异当代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在法律渊源、 法律结构、 法官权限、 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并且最终体现在法律文化上。而我国近现代法律长期受日本、 德国和前苏联为蓝本的大陆法系的影响, 更多地表现为大陆法系的特征, 因而在法律英语翻译中出现的困难及误译,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两大法系的差异不理解造成的。 例如: 英国财产法律制度中有tenancy in common和 joint tenancy 两个词, 根据英国信托法中的有关含义, 两者的区别在于tenancy in common是指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可加确定的份额, 共有人死亡后, 其份额可转至健康人手中” ;“Joint tenancy” 是指 “合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一合有人死亡时, 其权利转移给生存的合有人而不是继承人,直至该权利为最后生存者所有为止” 。 因此, 前者实质上是指我国的 “按份共有” , 后者指 “共同共有” 。   (三) 法律英语的翻译应考虑英汉语言内涵的差异中国法律法规中所使用的“法律”一词有广狭之义的划分。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 而其他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条例、 规章等都不属于法律; 而广义的法律就包括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 规章。 那么, 相应地就应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 译作 “statute” , 将公民有遵守义务的法律译作 “Law” , 不应混用。 例如我国宪法第 134条规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当为他们翻译。 ” 这句中的 “翻译” 一词,只译为文字翻译是不准确的, 这里的 “翻译” 显然包括口语翻译和文字翻译两种, 而一般宪法英译本中只用通常指文字翻译的 “translation” 一词译出, 而没有包括口语翻译 “interpreta-tion” 。 为避免误会, 还是加译为 “interpretation and translation”较好。因为法律文件的用语虽然要求简洁, 但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发生争议。
   三、 法律英语翻译的基本方法
  (一) 查阅法律英语工具书, 阅读相关法律书籍法律英语的学习是循序渐进的, 但是翻译工作却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较短时间提高翻译水平, 工具书和参考书是不可少的。现在比较权威的法律英汉词典主要有《布莱克法律词典》 、 《元照英美法词典》 、 《英汉法律词典》 等。法律英语翻译工作者不仅在急需翻译之时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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