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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的语言特色的表现形式——元功能的使用方法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17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206

论文字数:6848论文编号:org201204172156512432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名词化隐喻法律英语元功能

摘要:本文就法律英语中的语言表现形式展开了形象的探讨,同时也就其元功能的使用对法律英语达人语言特色产生的影响作了研究。

法律英语的语言特色的表现形式——元功能的使用方法

 

[摘 要]在法律英语语篇中名词化隐喻被大量使用。名词化隐喻具有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篇章功能三大元功能的作用。元功能的使用使法律英语的语言特色表现为公正、客观、权威、简洁和连贯。

 

[关键词]名词化隐喻 法律英语 元功能

 

法律英语是指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具体而言,是指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协定、判决和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用的语言[1]。法律英语语篇具有两个鲜明特点:第一,高度的非个人化和非语境化,有强大的“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不受文本起草人和听者或读者变化的影响。所以,法律英语语言呈现出精确、正式、明晰而无歧义性等特点。第二,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英语中的条文置于纷繁复杂的客观世界,调控人类法律行为之时,无法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因此,在法律英语的行文和措辞中必须用尽可能的手段来包含每一种可能预测到的事件,从而使得法律英语的语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模糊性。立法时借助语言手段可以有效实施上述在法律英语语篇中体现这种双重功能,例如可以运用插入修饰语、复合介词结构、句法间断、二项和多项表达式等手段。而其中使用频率最多的语言手段是名词化隐喻。高度名词化隐喻( highly nominal)是法律英语一个极为明显的特征[2]。自从韩礼德创建功能语言学以来,名词化隐喻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对象。从1999年的范文芳发表的《名词化隐喻的语篇衔接功能》起到2007年傅敬民发表的《法律英语名词化词语的汉译研究》,名词化隐喻的研究对象已经由日常语言发展到专业英语语篇(如新闻英语语篇、科技英语语篇和法律英语语篇等等),研究领域也已经从纯理论研究转换到实用研究。而把名词化隐喻的元功能具体放在法律英语语境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国内学者发表的文章很少。本文拟结合法律英语的语料来探讨名词化隐喻的元功能,从而揭示法律英语由此而产生的语言特点。

 

一、法律英语语篇中名词化隐喻“名词化隐喻”,或称为“名物化”,两者都是从英语nominalization翻译过来的术语。根据《现代语言学词典》的界定,名词化隐喻(nominalization)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指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3]78。名词化隐喻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表现在不同的文体当中。语言学家Bhatia明确对名词化隐喻做出了三种不同形式的划分:第一种是复合名词性词组(complexnominal phrases),多见于广告文体;第二种是名词性合成( nominal compound或compound nominalphrases),多见于科技文体;第三种习惯上被称为名词化隐喻( nominalizations),是立法文本的典型特征[3]137。通过对法律英语文本的分析,名词化隐喻词语构成主要来自三种途径:一是由动词加后缀构成,如commitment, punishment,failure,emphasis,limitation, denial, embezzlement, concealment,knowing, ascertaining,等;二是由形容词加词缀构成,如the desirable, likelihood, ignorance等;三是动词直接用做名词,如delay,consent,process等。然而,近几十年以来随着英语国家的简明英语运动(plain English movement)如火如荼地开展,法律英语语篇中名词化隐喻成为很多语言学家所诟病的对象。他们认为英语法律文本中名词化存在很多弊端,它使词组和句子变长,而且使句子变得复杂。名词化使行为变得更为抽象,并且不能强有力地描述行为。例如,Haggard认为,名词化隐喻往往造成法律文本结构臃肿、语气呆板,其实名词化隐喻只不过是将简洁明了的动词变成了浮华累赘的名词[4]。

笔者认为,名词化隐喻是法律英语的固有的先天的语言特征,在追求所谓的简明的同时不能完全忽视名词化隐喻在法律英语语篇所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功能。

 

二、法律英语语篇中名词化隐喻的元功能韩礼德认为语言有三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元功能(metafunction),即概念(ideational)功能、人际(in-terpersonal)功能和语篇(textual)功能。概念功能是语言理解和反映主客观世界的功能,包括及物性(transitivity)系统、语态(voice)系统和归一性(po-larity)系统;人际功能是语言作用于他人的功能,包括语气(mood)系统、情态(modality)系统和基调(key)系统;语篇功能是语言通过语篇将上述两功能结合的功能,包括主位(theme)系统、信息(informa-tion)系统和衔接(cohesion)系统。韩礼德认为名词化隐喻是语法隐喻最主要的体现形式,是人类利用语言对经验世界重新建构的方式。名词化隐喻的使用是英语书面语和正式语的主要特征。在法律英语中,正确使用名词化隐喻能帮助人们简练、精确、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体现法律英语语体的正式、地道、严肃和威严。在法律英语语篇中名词化隐喻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正是法律英语语篇所具有的独特语篇特征。名词化隐喻是创造语法隐喻的最有力的手段,因此名词化隐喻在法律英语语篇中出现的数量很大,生动地体现了语言的三大元功能。

(一)概念功能从认识论和思维学角度来说,法律语言是一种思维语言,它可以通过言语进行面对面的口头表达,通过严密的逻辑规则的组合、以文字的形式被阅读讲解和书写记录,以及被理解和传播。有学者曾指出,英美人的思维特性是往往把主客观世界看作为可以认知的对象,更加强调主客两分、天人对立。这种思维特征导致主体意识的脱离而客体意识的加强,明确区分主体与客体,物我两分,从而在认识任何事物时都试图抽象出某种单一元素并加以概念化,并通过概念建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而要把概念具体化,必然要借助语言,而且是要借助概念确定、形式稳定的名词化隐喻词语。

正是因为这样,学者傅敬民指出,英语大量名词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表达抽象概念的需要,或者说,英语名词的丰富是由于抽象名词的大量使用而造成的。英语名词的丰富反映的是英语民族对抽象思维的偏好[5]。法律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一般性法律文本表述的恰恰正是法律以及各种法规指称的内容,描述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与状态,从动词或形容词转化而来的名词化隐喻词语,可以满足法律英语对客体性、客观性的要求。人们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自觉地将经验划分为不同的过程(process),与过程相联系的是过程的参与(participant)和过程发生的环境(circumstance),这三者构成系统功能语言学及物分析的三大成分。

同样,对法律英语语篇的分析也可以借助这样的及物分析方法。作为法律客体本身及其思想必须形成一定的概念范畴,而一定的概念范畴则是由一定的语言符号体现的。因此在法律英语的语篇中很容易发现系统功能语言学所阐述的所谓“一致性(congruent)”的表达方式:用动词、名词或形容词词组、副词或介词词组等词类分别表示过程、参与者、环境等概念范畴。也可以在法律英语语篇中发现“非一致(incongruent)”的表达方式[6]214。法律世界千变万化,随着对法律的认知的不断深化,在法律英语中,一致式的表达方法并不能完全满足人们认识和反映法律世界的需要,因此非一致式,即用语法隐喻的方式(本文主要指名词化隐喻)对法律概念进行更为有效的表达。法律英语的精确性首先在于把具体的行为动词和状态形容词名词化为抽象的概念名词,从而有助于法律英语语体表达抽象的法律思维。例如:(1)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criminal law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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