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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系统功能语言学对促进法律英语的学习和教学产生的作用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4-25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2274

论文字数:4879论文编号:org201204252116535797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名词化系统功能语言学语体特征

摘要:本文就法律英语教学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从系统功能语言学方面对法律英语教学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两个方面提出了分析。

分析系统功能语言学对促进法律英语的学习和教学产生的作用

 

摘 要:文章以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名词化的认识和理解为出发点,着重阐述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现象及其语体特征,有助于理解法律英语的规律性,促进法律英语的学习和教学,提高有关人员阅读普通法国家的法律原文和对该法系法律进行研究的能力。

 

关键词:法律英语 名词化 系统功能语言学 语体特征

 

1 引言

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common-law)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用语和专业语言,它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者特定的一些表达方式(mode of expres-sion)[1]。因此,法律英语是具有法律专业技术特征的工具性语言。法律英语作为现代英语中的一个概括性的功能变体,包括许多不同层次的语域。在语场方面,法律英语包括宪法、法律、合同、契约、保证书等次类别,用以规定履行的义务和拥有的权利等。在基调方面,法律英语涉及各个层次的人的利益,但是解释者主要是法律领域的专家、律师、法官等,所以法律英语不是主要以民众为交际对象。从方式上讲,法律英语通常为由字符传播的正式性书面语言,如法律条文、合同、保证书等,但也可以是声音传播的口语体、准口语体语篇[2]。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功能,要求法律语言必须词义准确、组织严密。近年来,国内学者也对法律语言的一些用词、语义、语法和修辞等进行了研究。但笔者发现,名词化现象也是法律英语中很普遍的现象,而现有文献对这方面的讨论并不多。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从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名词化的研究出发,阐述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现象,从而揭示法律英语的特点,以提高读者阅读英美法系法律原文的能力,促进法律英语的学习和教学。

2 名词化的语言学阐释及其与法律语篇的关系名动之间的分野是人类语言自证性的一大共性,名动互转是人类语言的一种普遍现象[3]。Goatly(2000)认为名词化就是把动词或形容词变成名词。动词的名词化(nominal-ization)是动作的概念化。动词的名词化过程就是其动作逐步从动作静化为动态、抽象概念甚至直至与该动作相关的人或事物的过程[4]。形容词也可以名词化,比如redness, theinconceivable, the good等等。名词化不仅包括形容词和动词的名词化,还可以包括其它词类。根据现代语言学词典的界定,名词化是“指从其他某个词类形成名词的过程或者只从一个底层小句得出一个名词短语的派生过程”[5]。也就是说,名词化是一个转化或者派生的过程,其结果是名词的产生或者出现。

2. 1 名词化的语言学阐释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许多语法理论模式不可避免地要对名词化现象做出解释:较早对名词化现象进行研究的当属丹麦学者Jespersen。Jespersen(1924, 1927)在他的分析句法框架中解释了英语中的名词化以及由名词化引起的一系列问题[6]。Chomsky在他的转换生成语法中也提到了名词化现象,他认为“名词化必须反映深层结构的特性”[7]。相比之下,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名词化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Halliday从语境和交际的角度出发,把名词化和语法隐喻联系起来,认为名词化是发生在语法层面的隐喻化过程,“是用名词来表现本来一致性情况下由动词或者形容词所体现的过程或者是特征”,一致式小句中的“过程”或“属性”经过名词化变成了“事物”,名词化后的“事物”具有双重语义特征[8]。也就是说,“过程”、“属性”和“情态”经过名词化仍然保持原来作为“过程”、“属性”和“情态”的一致式意义,但是增加了作为“事物”的隐喻式意义,即就名词化隐喻而言,一个名词化隐喻体现参加者和过程两种语义。比如:例1: (a)the political rightswere deprived.(b)the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由上例可以看出,在(a)中,过程是由动词词组were de-prived体现的,这是一致式情况。而在名词化隐喻(b)中,deprivation既有“过程”特征,又增加了“事物”的特征,从而体现“参加者”意义。同时具备这两重语义特征在语法上以名词形式出现,必然引起小句内部语义结构以及小句之外语篇及语式的变化。Halliday还明确了“隐喻表达方式是所有成人语篇的特点”,并认为唯一不使用语法隐喻的语篇就是儿童话语、童谣和儿歌[8]。这说明名词化具有特殊的交际功能,并且在特定的语篇中使用。因此名词化就与语篇类型密切的联系起来了。系统功能语言学家把语篇类型看作是语言不同功能的表现,或者是语言在特定的情景语境下的作用。因此,语篇类型与语言表现形式紧密相关,语篇中名词的数量必然反映在语篇类型上[9]。正如肖建安、王志军(2001)所言,名词化结构的使用与功能变体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各种语言变体的功能体现,英语语体的正式与非正式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手段使用频率的高低。

2. 2 名词化与法律语篇的关系系统功能语言学对名词化的阐释为分析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法律文书所使用的是一种文言古体语言,它的文辞古奥、句子复杂,至今仍保留一些古英语的残存形式,在英语各种功能文体中,乃至整个英语语体中,可谓正式程度最高[10]。法律语篇的正式性和严密性制约了词汇的选择,必然要求名词化现象的大量存在;而名词化的使用又保持了法律语篇的庄重严肃和不可置疑的权威性。王晋军利用实证分析对科技、法律、新闻、小说、童话和寓言五种不同类型的语篇进行分析统计,并得出如下数据[9]: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法律英语中的名词化比例最高;其次是科技英语,两者的名词化比例比较接近;而新闻英语和小说中的名词化比例较之前两者却相去甚远;童话和寓言中几乎没有名词化的形式。法律、科技、新闻、小说和寓言是行使社会职能的文体,可以说是具有代表的,它们的语体正式程度逐渐减弱,名词化比例也逐渐减低。也就是说,名词化在语篇中出现频率的高低与语篇类型的正式程度成正比。因此,法律英语与名词化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3 从名词化看法律英语的语体特征名词化是语法隐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人类利用语言对经验世界重建的过程[8]。名词化的使用是正式语体的主要特征,它使表达客观、凝重、威严。它的这些功能在法律英语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从而使法律英语具有独特的语体特征。

3. 1 客观公正“过程”、“属性”、“情态”等经过名词化变成事物后虽具有双重语义特征,但是原来作为“过程”和“属性”的语气却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是因为在名词化过程中,常失去与动词相关的语气和情态等因素,因此名词化的过程更趋向于客观化或者说“无可争议”,从而表达了法律英语的客观性。例如:

例2:The transportation or importation into any state, terri-tory, or posses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delivery or use there-in of intoxicating liquors, in violation of the laws thereo,f ishereby prohibited. (The constitution ofUnited States ofAmeri-ca)

在这段文字表述中,出现了大量的名词,如transporta-tion, importation, possession, delivery和violation等名词化形式作为“事物”而出现,但却保留了to transport, to import, to pos-sess等的“过程”意义。名词化作为“事物”出现在句子中从而省略了这5个过程的执行者,使得句子表达精炼的同时具备客观公正性。另一方面,“因为法律起草人员非常了解人性企图挣脱义务而把权力扩展至不可预料的限度的能力,所以他们试图预防这样的后果,方式既是尽语言资源所能地、精确地、清晰地以及毫不含糊地限定他们模拟的世界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允诺和禁止”(Bhatia, 1993: 102)[11]。名词化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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