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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国外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9-27编辑:gcZhong点击率:4659

论文字数:4647论文编号:org200909271144289643语种:英语 English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国外网络文化管理经验启示

摘要:自1994年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网络横空出世,迅速崛起,它不仅以集报纸、广播、电视、期刊、书籍、音像等功能于一身的超强能力和优势,成为一种具有广泛受众的新兴媒体,而且还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文化表达形态,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网络是高新科技发展和信息革命的产物,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具有二重性,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承载和传播健康、文明和有用的信息,也可以承载和传播不健康、不文明和有害的信息;既能“为我所用”,也能“为他人所用”;既会对社会产生积极作用,也会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加强网络文化的建设和管理,既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进行大胆的探索和实践,也需要了解国外的做法,学习其成功的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网络管理工作取得积极的成效。

一、国外网络管理的做法及经验

(一)加强立法,政府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主导互联网管理
美国是互联网发源地,也是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纵观美国对互联网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执行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来实现。早在1978年,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电脑犯罪法》。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电脑犯罪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各部门先后提出130项法案, 1981年还成立全美电脑安全中心。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禁止利用电脑犯罪法》。1987年,美国国会批准成立国家电脑安全技术局,并制定了《电脑犯罪法》。此外,美国还先后制定了《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等。这些法律不仅涉及范围相当广,且法律条款非常具体,一旦触犯,惩罚也很严厉。除美国外,英国、日本、法国、德国、芬兰、韩国、印度、新加坡等国家对互联网的管理也制定了法律和法规。英国内政部、贸工部不仅设有管理互联网的专门机构,还直接指导和资助“英国网络观察基金会”,全面监控网上信息内容。日本形成了以总务省为核心的网络管理体系。新加坡把互联网管理职能集中到传媒发展局,统一管理网上内容。法国由全国信息自由委员会负责网站注册和内容监管,并明确规定,网站注册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在德国、英国、芬兰等国家,家庭接入宽带,不仅需要实名登记,而且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在欧盟国家,居民购买无线上网卡需要提交身份证,在公共场所无线上网也需要用身份证或信用卡注册。许多国家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韩国从2005年10月起实行网民在网站发言验证身份制度,每个网站对申请邮箱或聊天等服务的用户要求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填写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对17岁以下没有身份证的青少年,网站在获取他们的详细信息后,会以向手机发送密码的方式确认使用者身份,外国人注册韩国博客的也需要提供有效证件。在德国为保护知识产权和网络资源,凡使用“电骡”或P2P等点对点技术进行网络下载被视为违法行为,加以打击。
(二)严格管理政治性网站及网上政治性言论
美国国防部几年前就成立“黑客”部队和第67网络战大队。2006年,又组建一支网络媒体战部队,其主要任务是全天候监控网上舆论,“力争纠正错误信息”,引导利己报道,对抗反美宣传。网络媒体战部队成员不仅具有较高的计算机水平,而且具有一定的新闻宣传理论知识,他们既是电脑高手,又是出色的“记者”。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在网上传播恶意言论、谣言,宣扬种族主义均为非法行为;禁止利用互联网传播纳粹言论、思想和图片。瑞典《电子通告板责任法》规定,网络接入服务商和论坛版主必须监测、封存并清除煽动新纳粹主义的内容,否则要负刑事责任。韩国是第一个专门设立网络审查法规的国家,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电子传播商务法》,对“引起国家主权丧失”或“有害信息”等网络舆论内容进行审查。新加坡《互联网管理法》规定,对网上涉及“反政府和影响民众信心”,“煽动种族和宗教仇恨、歧视”、“危害公共安全和国防”等内容进行管制,并将上百个政治性网站列入禁止访问清单中。2005年, 17岁的新加坡中学生颜怀旭以“极端种族主义者”自居,在自己的博客中表示仇恨马来人和穆斯林,叫嚣要“用狙击步枪暗杀部分政治人物”。结果于同年11月23日,新加坡法院依照《煽动法令》判处被告缓刑监视2年,且必须从事18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在此之前, 11月7日,另外两名青少年因在博客上发表种族主义言论,被法院判罪。马来西亚《资讯及多媒体法》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谣言或发布不正确消息,除罚款外,还可最高判处3年徒刑。西方主要国家的媒体网站很少开设论坛和新闻跟贴,据中央有关部门对20多个国家60多个知名英文媒体网站的调查,开设新闻跟贴的只有5家,开设论坛的只有9家,基本不向普通网民提供博客服务,且开设论坛的网站都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如美国《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网站都明确规定,网站“有权删除、编辑网民的各种言论”。2007年4月27日,法国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对一家论坛经营者提出的确认诉作出判决,认为互联网论坛经营者要对发表在论坛上的内容一概负责。
(三)依法打击和严惩网络犯罪
在网上传播色情、暴力、教唆犯罪等在各国都属违法行为,保障儿童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打击色情犯罪等是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在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和极端暴力,最高可罚款11万澳元和入狱5年。美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色情内容。该法规定,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到有害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以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处罚,或者两罚并用。美国《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定,任何提供网络服务和产品的组织与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电子联络即电子邮件、聊天等办法,搜集13岁以下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社会安全号码或儿童父母的个人信息等,违者将依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进行处罚。德国“联邦危害青少年媒体检查处”将5400家媒体列为“青少年不宜接触媒体”,要求服务商不得链接或在搜索引擎中出现法律禁止的网站,违者最高罚款1. 5万欧元。很多国家都成立打击网络犯罪的专门机构,并授权警察和安全部门秘密监控各类网上信息。美国司法部专门成立打击儿童网络犯罪的特种部队,为各州和地方的打击行动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力支持,帮助培训公诉和调查人员,开展搜查逮捕行动,协助案件侦缉。美国联邦调查局也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辨认、调查网上发布的儿童色情图像,搜寻相关不法分子,对其进行法律制裁。“9·11”后,美国出台《爱国者法》,授权执法机构可以不经法院授权监控公民网上通信。印度2000年6月颁布《信息技术法》,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该法规定,黑客将被处以罚款和监禁,监禁时间最高可判3年,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将面临最高为5年监禁的惩罚。希腊在类似的案例中,网民因进行网上儿童色情犯罪,最高判刑记录达到13年。以色列对由外国人经营、设在境外的违法网站,只要在以色列境内开展违法活动,不法分子入境时警方就会将其逮捕。新加坡的《广播法》规定,政府有权要求网络供应商删除网络中宣扬色情、暴力及种族仇恨等内容的言论。若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将会被罚款或被暂时吊销营业执照。韩国、意大利、埃及、希腊等国家警察部门都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和打击网络犯罪。荷兰于1998年就出台法律,要求所有电信公司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对互联网用户进行有效追踪。
(四)重视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公众监督结合起来,是各国管理互联网的通行做法。目前,国际互联网举报热线联合会已有22个成员,都是各国负责上报工作的行业组织。各国普遍实行有害信息“通知删除”和“删除免责”机制,要求网站必须承担社会责任。1996年9月,英国网络服务提供商自发成立半官方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在贸易和工业部、内政部及城市警察署的支持下开展日常工作。为鼓励从业者自律,与由50家网络服务提供商组成的联盟组织、英国城市警察署和内政部等共同签署《“安全网络:分级、检举、责任”协议》。网络观察基金会以此为基础,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守则。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成效显著。2006年公布的报告显示,英国网上源自本土的非法内容,已从1996年的18%下降到0. 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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