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5756
论文字数:4916论文编号:org20090418175435252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商业贿赂利益侵害法律责任形态缺陷完善
[内容摘要]: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是当前重点打击的对象。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偌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受到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束缚以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保留,使得立法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设置过分依赖他法上的责任,不符合商业贿赂对法律责任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从理论上纠正立法上的缺陷。
2006年初,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迄今司法机关已贞办了一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普遍存在着偏重刑事制裁的现象。商业贿赂是经济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而经济法注重社会利益的保护,并采取了一系列具有经济法本法责任特点的制裁手段为其保驾护航。当前,偏重刑事制裁的现实突显了我国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利益之救济被弱化,制裁手段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受到传统法律责任形态的束缚以及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保留,使得法律对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设置过分依赖他法上的责任,不符合商业贿赂对法律责任形态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明确和完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形态,从理论上纠正立法上的缺陷。商业贿赂作为一种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具有其独特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形态,本文将以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为出发点,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角度探讨商业贿赂行为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问题。
一、商业贿赂及其危害概述
㈠商业贿赂
根据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方面的行为。一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以好处的行为;二是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处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从构成上看,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主体是经营者及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第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营者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与商业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利用所处有利地位不正当地接受经营者好处的行为;第三,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不正当地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明知自己是在不正当地收受经营者的好处,仍然有意实施相关行为的心理态度;第四,侵害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1.给付或者收受回扣[2];2.赠送或者收受现金、证券、股票、股份或者其他财物;3.提供其他利益或者机会
㈡商业贿赂对多元利益的侵害
1、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分类
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物理对人们的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他按主体的不同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3]一般认为,个人利益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主要包括个人的社会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及个人发展体力、智力等方面的素质和才能的需要两个方面的内容;公共利益是在政治的角度上予以讨论的,与国家政体、国家主权等有着本质性的联系,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它实际上就是国家利益的代名词,一般认为它包括政治统治利益、主权利益、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而社会利益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它可能细化为社会环境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等。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家利益所代表的‘普遍性利益’实际上是在‘普遍性’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4]而“社会整体利益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两大特点”“社会利益在主体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不是特殊的利益”[5].
2、商业贿赂对各种利益的侵害
⑴商业贿赂行为对个体利益的侵害
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斥竞争对手获得交易机会或购买他人的产品。这种行为,一方面给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造成了冲击,挤压了其生存空间,往往给其手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经营者因为其商业贿赂行为使得交易成本增加,经营者自身的逐利性又决定了他必然将其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使他们蒙受经济损失。“从查处的案件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行贿额一般是工程造价的3%—5%,医药销售领域一般是销售额的10%—30%,信用社揽储环节一般是存款额的1‰—3‰,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6]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被打破后,一部分经营者破产,竞争趋于消沉,其结果必然产生垄断价格。如此恶性循环必将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严重的二次损害。
⑵商业贿赂行为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经济利益是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国家经济经济目标得以实现的基础,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牵动着国家利益的神经。商业贿赂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经济利益,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商业贿赂行为损人利己、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破坏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得国家对经济的调空能力被削弱,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商业贿赂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助长权力寻租的丑陋现象,滋生各种经济犯罪,不但损害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而且毒化了市场运行环境和气氛,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投资环境,降低外资吸引力。“商业贿赂很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环境瓶颈”[7],商业贿赂行为的大量存在、贿赂成本之高,且制止不够得力,已经使一些外商对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顾虑重重,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我国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
⑶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一系列不良后果。
商业贿赂排斥公平竞争,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其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言而喻。在商品经济越来越发达的今天,市场在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持,关乎社会公平能否实现、人类生存和发展能否持续等社会利益问题。商业贿赂扭曲了资源配置的规律,结果是社会资源该配置的得不到合理、有效地配置,不该配置的大量配置、重复配置,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和损失,长此以往将危及社会结构的协调性。
商业贿赂造成交易成本的增加,结果消费者的负担大大增加。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他们面对者经营者的成本转嫁行为虽然愤恨但无可奈何,只能被动地接受。就单个消费者而言,这种利益侵害具有个体性,但对于整个消费者群体而言,则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因此这种侵害也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
二、商业贿赂之现行法律责任形态的缺陷及补救之理论要求
㈠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含义
“责任形态是指对责任对象(有生命、身体、自由、财产、名誉)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赔偿、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警告、开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8]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就是对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所应采取的法律制裁方法。
㈡现行法中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
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以及《刑法》。依照这些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形态有如下三种形态:
⑴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被损害者有权要求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人。
⑵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涉及刑法分则中的8个罪名,分别在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中加以规定。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84条)、受贿罪(第385条)、单位受贿罪(第387条)、行贿罪(第389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介绍行贿罪(第392条)。根据《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第166条第二款、393条的规定,可以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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