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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5771

论文字数:4916论文编号:org200904181754352520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商业贿赂利益侵害法律责任形态缺陷完善

业贿赂罪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行政责任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有关单位或个人购买或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㈢现行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陷   1、从部门法价值取向的角度看商业贿赂现行责任形态的缺陷   经济法作为一门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要求违法者必须对受损的社会利益承担责任。“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侵犯了具体的个体利益,既第一层次的利益,因此法律首先应满足这些个体的利益赔偿请求,补偿他们的损失;违反经济法的行为也侵犯了社会利益,既第二层次利益,因此要求法律通过社会惩罚性的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遏止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利益。”[9]经济法的这种价值观是从整个社会的高度强调了整个社会的不特定主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带有整体性和普遍性,而且更多的是经济利益。商业贿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济法规制的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对受损的社会利益承担应有的责任。   但目前,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态,由于它们的价值取向具有如下特点:   ⑴民事责任主要考虑平等主体的利益保护的问题即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并不是直接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基础的,而且此本位强调的是个体的经济利益(财产利益),其实现方式以财产行为代表的民事制裁为主,这种制裁不具有强制性。民事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原则,不具有惩罚性。因此民事责任,远不能达到经济法对社会利益保护的要求;   ⑵刑法更多的强调了国家利益与公民人身利益,刑事责任更多的考虑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它与经济法所规定的一般违法的法律责任,在性质、范围、构成要件、法域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刑法作为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法,具有使用上的补充性,只有当某一经济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必须动用刑事责任制裁该行为才能达到足够的惩罚作用时才适用。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为代表的刑事制裁为主,与经济法社会性特征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形态必须具有经济性和社会性特征这点相差很大;   ⑶行政法以最终维护“国家的政治利益”为本位,而且此本位强调更多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问题,其实现方式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制裁为主,它不是直接以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基础的。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它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责任形态,其责任形态只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应用而已。这种想法使有些人认为行政法责任就是商业贿赂行为经济法责任的归宿。其实“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国家干预经济是国家主权的运用,而不是行政权的作用”,“国家主权干预经济的方式和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的方式不同。”[10]正如邹爱华教授所言,政府行政权干预经济(即行政主体的经济法执法行为)只是国家主权为了保证其干预经济(设定的是个体的经济行为模式)的实现而授予政府的经济管理权。因此,不能用行政法律责任来代替对商业贿赂行为经济法上的责任的追究。   所以,它们虽然可以满足我们对受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个体利益进行救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及监督、保障政府经济管理权的实施的要求,但是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其对被损害的社会利益的救济是明显极不到位的。因此,必须完善商业贿赂行为的责任形态,以强化其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功能。   2、从行为主体的角度看现行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缺陷   如前所述,商业贿赂行为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其中“个人”又因身份、地位不同而差别很大,既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可能是国有单位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既可以是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既可能是销售者、服务者也可能是购买者。“单位”也因政治和经济上的地位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既可以是国有单位,也可以是非国有单位;既可以是公司、企业,也可以是其他单位;从经济管理关系上看,既可能是调控主体也可能是受控主体。由此可见,商业贿赂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点,综上所述,主要体现在公私差异、经济能力悬殊。   商业贿赂行为主体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即使同一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不同类型、层次的主体也会有不同的效果。“由于违法主体不同,其所受经济或财政方面的约束不同,所能够承担的责任及其具体形态,以及权利人所获救济也会不同。”[11]例如,罚金对于资本规模小、效益差的企业可能具有相当的惩戒作用,但对于资本雄厚、效益良好的企业就很难起效。再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为一体的私营企业而言,其具有的威慑力可能大大强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私营企业,因为前者企业主通常既是企业的所有人也是企业的经营决策者,如果他的企业出现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自己就很可能受法律追究,因此他相对不敢作出带有不正当竞争色彩的决策,也不允许其他人将企业带向严重的违法状态;而后者,作为所有者就很可能为了经济利益而放任甚至怂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出违法决策。因为即使东窗事发,他本人也只须负担因企业被罚款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而这种损失又往往很难对企业所有人构成有力的威慑)。又如:同样是政府经济管理人员权力寻租的行为,在过去,由于市场不发达,人员流动受很大限制,一般一个人在一个单位就要干一辈子,一旦受过行政处分就意味着一个人人生上的重大污点,甚至会因此丧失前途,因此行政责任具有相当的威慑力。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人员流通的渠道也日益畅通,就算给某人记过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他还可以转而下海经商作老板,这样行政责任的作用就被削弱了。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   目前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只限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种责任形态,相比于其行为主体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而言就显得简单、粗糙、呆板和匮乏。商业贿赂主体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更灵活、更具体和更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形态。   ㈣缺陷补救之理论要求:社会利益救济呼唤经济法本法责任形态的确立和实施   现代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社会法。正是这种价值取向决定了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与民法、行政法及刑法之间的差异,也正是这种差异成为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理论基础。“除了行政、刑事、民事等几类传统的但都具有经济法特色的制裁外,经济法也采用了适合经济目的的特殊制裁”[12]:“经济法责任具有双重性”,“其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所谓本法责任即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主要是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亦应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13].可以说,目前司法中商业贿赂的责任形态主要是他法上的责任,而缺乏经济法本法责任形态。   正如篇首指出的,目前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在实践上普遍存在着偏重刑事制裁的现象,在贯彻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救济上明显不足,几近缺失。究其原因,正是经济法他法责任在社会利益救济上的天然缺陷以及立法上经济法“本法责任”的缺失所至。同时,这也是目前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式单一、呆板,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难以适应其行为主体多样性、复杂性特点的原因所在。   社会利益救济需要经济法本法责任的确立和实施,这是因为: 在发生社会成本时,违法者很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给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体造成秩序上的损害,且无法通过一般的个别补偿办法来弥补,因此,就必须在要求违法者尽量补偿私人成本的同时,再对其予以惩戒和处罚,使其承担“惩罚性责任”。“尽管社会成本可能无法完全弥补,但必须通过惩罚来使违法者付出代价,以使其慑于法律的惩罚,而惮于因自己的行为引发社会成本,这更多地是出于‘防患于未然’的考虑。”[14]经济法责任承担方式的功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它同时强调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遏制功能,而且它更多地考虑强调了法律责任对社会利益的系统维护。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法律责任形态的完善,应当冲破传统理论在经济法责任上设置的樊篱,承认经济法本法责任形态的客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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