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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代写:英语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模糊词的修辞功能分析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12-07编辑:huangtian2088027点击率:3094

论文字数:4332论文编号:org201112072046416978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翻译技巧

摘要:文章中利用法律语言在英语中的应用为论点,同时通过对模糊语言的修辞作用对英语的作用进行探究。

论文代写:英语法律语言的特点与模糊词的修辞功能分析

 

摘 要: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大属性。其特征表现为各种自然语言中大量使用模糊词语和模糊修辞。其语用功能是精确词语所不能够替代的。英语法律语言也同样不可避免地具有自然语言的这一特征。

 

关键词:法律英语 模糊词语 翻译技巧

 

一 法律语言中使用模糊词语的原因

众所周知,用词精确是法律语言最本质的特点。法律语言必须精确严密,无懈可击,才能真正起到衡量人们法律行为的依据作用,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英语法律语言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这一特点。如英国法律中对死刑的规定就明确表明(如以下例句划线部分所示),只有当犯有叛国罪、在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或船上犯有劫持罪,或纵火烧毁国家军舰或码头的故意纵火罪才能实施死刑。但不得对任何18岁以下的儿童或孕妇实施死刑:“The death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offences of trea-son, piracy or setting fire to any of Her Majesty’s warships ordockyards. Itmay not in any event be passed on a person under18years of age, nor on an expectant mother.”然而,语言的主观性和客观性造成了语言的精确性和模糊性。模糊性也是法律语言的固有属性。模糊词语在法律语言中大量存在。其原因有以下两种。

(一)法律语言不能脱离自然语言的模糊属性随着人类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人类对语言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也不断地加深。以法国梅揶(1866—1936)为代表的社会学派把语言的社会性看作语言的本质特征。以索绪尔(1857—1913)为代表的结构主义学派把符号性和系统性看作是语言的本质特征。申农(C. E. Shannon)的信息论阐明了语言的冗余性(redundancy)。乔姆斯基提出转换生成语法后,增加了语言的生成性。1965年,美国科学家杂德(Lofti Zadeh)在其数学论文中首次提出的模糊理论,用fuzzi-ness表达了科学概念的“模糊”,以区别于vagueness这个非科学的生活用语(包括“不明确”“含混”和“模糊”等意义),又增添了语言的模糊性作为自然语言的一大本质特征[1]。自然语言具有模糊属性是由于人类认识行为的局限性和语言表达形式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认识活动中,认识领域内的“非定量、模糊和不确定的认识形式并非个别的例子,而是普遍存在的常规现象。”[2]而与这种模糊思维形式相对应的是模糊的语言表达形式。表现为语言的某些词汇成分和语法成分所表示的语义、概念外延界限模糊,形成了“亦此亦彼”的现象。语言的模糊性几乎出现在每种语言和语体中[1],尤其是文艺作品和新闻语体中。法律语言也不可脱离人类自然语言而独立存在,而必须具备其自然属性。

(二)法律语言的语用功能

1.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由于法律现象的复杂性,法律语言必须极具概括性,以此来包容难以精确、及时界定的事物与行为。从而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在立法条文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现“若干、适当、在必要时、可以、极其严重、情节轻重、较大、以下”诸如此类有一定伸缩性的模糊词语。这些模糊词语的使用,使法律语言既具有不变的原则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正确执法、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英语法律语言中,也常出现“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uses other dangerous meansto sabotage…any other public or private property…but causing noserious consequences”,“appropriate consultation”等模糊词语,如以下两例划线部分所示:

(1) After service, the defendant is entitled to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within which to file his pleading or answer, to plaintiff’s petition.

(2) Whoever conceals, destroys or unlawfully opens anotherperson’s letter, thereby infringing upon the citizen’s right to free-dom of correspondence, if the circumstances are serious, shall be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more than one year rcriminal detention.

2.模糊词语作为一种修辞手段事实上,模糊是修辞中常用的手法。我国的唐诗宋词中,模糊词语常用于比喻、借代、夸张等修辞手法中。王勃的《山中》有“长江悲已滞,万里念将归,况属高风晚,山山黄叶飞”的诗句。其中的“万里”、“高风”、“山山”均属于模糊修辞,其效果却是精确词语所到不到的。试想此处如果用精确概念代替模糊词语,其文学效果则丧失殆尽。在语言表达中恰当地使用模糊修辞,能增强语言的表现力和交际效果,使语言表达更概念化、灵活有效和缓和含蓄,实现有效交际的目的。英语法律语言中也同样不乏模糊修辞的手法。如以下例句(1)属于国家公文,例(2)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法律函件。其中划线部分模糊词语“ap-propriate”“further”的使用,既体现了书面语体的正式和委婉、礼貌,又表达了精确的概念和法律语言的威严。(1) In viewofMr. C. Jr.’s employment by the Embassy, itwould be appreciated if an appropriate entry and exit visa could beissued to him.(参考译文:介于…先生将在我国住贵国大使馆任职,如能签发相关出入境护照,我方将不胜感激。)(2) Unless this account is paid within next ten days, we willtake further measures.(参考译文:如此笔款项不能在未来十日内付清,我方将采取进一步对策。)由此可见,模糊词语在英语法律语言中大量存在。法律语言中这种有意制造出来的语义模糊却精确的表达了法律语言的目的性,对实现法律语言概括性强和语气正式而威严起着重要作用。英语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专业术语方面的模糊、语法方面的模糊、语音方面的模糊、以及语用方面的模糊等[3]。英语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同时也给英汉法律翻译带来了一定难度。本文将针对模糊词语的翻译提出一些见解,供同行商榷,以期抛砖引玉。

 

二 法律英语模糊词语的翻译

(一)对等译法对等译法是词法翻译中最常用、最重要的翻译方法。研究发现[4],英汉两种语言中,单词的对等程度最高。因此,可将英语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翻译成对等于汉语法律语言中的模糊词语,如下例所示。

(1)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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