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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论文资料库:《探讨分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2-03-22编辑:apple点击率:2283

论文字数:3997论文编号:org20120322213611171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翻译

摘要:法律英语论文代写:本论文探讨了法律英语的三个特点——准确性、歧义和模糊性,准确性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

法律英语论文资料库:《探讨分析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言特点;翻译

 

法律英语是指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使用的一种英语文体。由于本文目的在于研究语言翻译,因此,研究对象较为广泛,除了各类成文法之外,还包括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使用的语言,如国际公约和协定、合同、遗嘱等。鉴于国内对法律语言的翻译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远远落后于对文学语言的翻译研究,笔者愿意对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进行一些探索。

 

一准确性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法律英语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因而也是法律英语的灵魂和生命所在。法律规范要真实地把握人们的行为,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的和思想的材料表现出来。只有确切无误的语言才能真实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表达立法者的原意,从而也才能为执法者和守法者正确理解和遵行。如果法律文件中的语言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易生歧义,就不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势必带来不良后果。
无论在历史上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立法上的一字之差,一语之误,而使判决毫厘千里的案例并非鲜见。如,发生在美国阿肯色州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争论主要是围绕遗嘱中的“between’,一字展开的。某人临终前在其遗嘱中是这样写的:
Theremainderofthetestator’5ProPertyshouldbedividedequallybetweenallofournePhewsandnieeesonmywife,5sideandmynlC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这个字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方的外甥及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人。上述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一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侄女或者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侄女之间平均分配?最后阿肯色州最高法院的裁定是前者,即遗产的一半归立遗嘱人的侄女,另一半交立遗嘱人妻子一方的22个外甥及外甥女。其理由是,按字典的解释,只有表示“在两者之间”或“在两方之间”,才用“betw忱n’’。如果按上述后一种理解,即在23个人中平均分配,就必须用“among’’。
可见,法律语言要比任何其他文体的语言经得起推敲,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表达立法者的意图,实现预期的结果。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除了遣词造句上的严谨、细心之外,法律英语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词汇重复;限制带有主观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的使用;多用法律术语、行话(包括古法语、拉丁语);并列使用一系列的近义词。

 

1.词汇重复,是法律英语中比较明显的特点。为了避免歧义,法律文件的起草人宁愿重复词汇,也不使用首语重复法(anaphora)来联系句子。我们可以从下面的对比中看到重复名词所起的作用:
1)Theservant’5liabi一itystemsfromthedutyowedtoathirdPersonunderthelawtoeonduethimself50asnottoinjureothers.
2)Theservant’5liabilitystemsfromthedutyowedtoathirdPersonunderthelawrequiringtheservanttoaet50asnottoinjure others.
(LegalWriti雌,凡勿扣ri。Die无尺omauber,LynnB.Squires,WestPublishingCo.,1982)
显然,1)中的“himself’,使人产生困惑,不知其到底是指“servant”还是“athird verson,,;而2)重复了“servant”,使关系清楚,一目了然。
针对法律语言的这一特点,我们在翻译中切忌自行其事,将原文的重复词以代词来翻译。尽管这样可能不大符合汉语表达习惯,但它可使中文读者了解原文行文准确、庄重的特点。

 

2.限制使用带主观感情色彩的形容词和副词,法律语言中是慎用此类形容词和副词的。在法律文件中几乎见不到诸如sPlendid,wise,disgusting,happy之类的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形容词,以及像very,rather之类的频度副词。因为任何此类形容词和副词,往往会引起人们的遐想,理解也会因人而异,造成不必要的争议。法律语言必须力求简洁、庄重,实事求是地说明、叙述法律的内容。

 

3.使用法律术语、行话。
法律文体是高度的正式文体,它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术语和行话的使用上。法律术语和行话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法律特有的术语,仅出现在或绝大多数情况下出现于法律文件中,如“tort”一词,它仅用于论及法律的场合,本身具有确切的含义,意指民事方面的侵权行为,但不包括违背契约的行为。另一种是并非为法律文体中所独有的术语,可出现于其它文体,但在法律文件中具有更确切的含义。如“aetion”在法律上是“起诉”的意思,
“counterpart”在法律上是“文件副本”之意,使用法律术语、行话的优点在于可以不依赖上下文来确定其具体含义。例如,国际贸易合同中最不可缺少的术语FoB、cIF、CFR等,简单的几个英文缩写形式,就包括了买卖双方对整个交易各自应负担的费用、责任(运输、保险),以及风险(货物的损坏、灭失)的划分。由于此类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形成惯例,所以其意义单一而固定,概念精确。假如没有这些术语,合同中要订出很累赘的条款,而且还不一定保证其精确性。

 

4.并列使用若干近义词(stringsof synonymous words)。
法律文件中有大量的词语并列现象,尤其是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使用,如:acknowledge and  confess,  act  and  deed,  deem  and consider, made and signed, fit and proper, terms and  conditions,  keep and maintain, pardon and forgive,  able and willing,  shun and avoid,  aid and abet,  cease and desist, fraud and deceit, null and void等等。有时,法律起草人还习惯于将英文词与法文词并列使用,如在“breaking and entering闯入)”,"goods and chattles(私人财产)’,等组合词汇中,前面的一个英文词,由后面的一个法文词来加以重申和补充。这种语言现象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Goldfarb  Ronald  L.在Clear Understanding:  a  guide  to  legal  writing( Random  House,  1982)一书中解释道:“Legal languages grew out of Old English common  law,  enriched  by  the  Latinate tradition  of  the  early  Church  and  the tradition of  civil law brought to England, along with the Norman French,  during the Conquest. As a result, Anglo一American law is still  flecked  with  French   phrases,  Old English words and Latinisms}}}”
除了上述历史原因,法律文件并列使用词语的主要目的是为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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