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术语翻译中存在文化差异问题。对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文化差异问题的解决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翻译原则; 译名同一律原则。
一、 法律术语与文化差异
根据术语学理论, 新概念的产生要通过术语来实现, 每产生一个新的概念, 就要创造一个新的术语来表示它, 术语反映了人们的研究成果, 是人们专业知识在自然语言中的结晶[1]。所谓术语是指某门学科中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是作为科学的法律中特有的术语, 仅出现在或者多数情况下出现在法律文件中。 法律术语是具有法学专门涵义的词语。 从法理学上讲, 法律术语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 法律的特定抽象思维以及法律的物态化理念, 其核心部分都是以术语的形式存在的。专业术语密度之大、数量之大, 都是法律领域的显著特点[2]。根据 The Random House Dictionary of EnglishLanguage( 1990)之解释, 文化差异指被表示的事物、概念、 行为等在不同文化中所指的含义不同, 在
跨文化交际中可能会由于缺乏对社会环境和背景文化的了解而导致不理解或误会的文化知识。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之间存在着互为映照关系, 认识文化差异是分析语言差异的基础[3]。
二、 法律术语翻译中存在文化差异的问题法律术语具有准确性, 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最本质的特点。 法律的理念在于追求公平与正义, 那作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语言就要客观准确, 要准确地选用术语, 辨别取舍, 切不可主观臆测, 否则, 就会失之毫厘, 谬以千里, 后果不堪设想。如: 将 still birth 误译为“ 仍然出生” , 而此术语的法律概念实际为“ 腹中死胎” 。另外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词源。比如说英语是最具开放的, 但其法律术语的词源却相对特定, 主要由法语法律词汇( e.g.justice, crime)、 部分的拉丁法律词汇(e.g.appeal, jurist)和源自古体英语的少数的法律词汇(e.g.hereinafter, said, duly)构成。 因此在翻译法律术语时就要准确客观地运用术语, 切忌望文生义。要根据术语的来源, 正确理解该国的文化背景, 才能做出正确的翻译。在翻译法律术语中通常会出现以下问题:
1. 不顾原文法律术语所蕴涵文化背景的含义,只从字面的意思进行翻译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考虑该术语的涵义, 而不是依照字面的意思来翻译。如 Crown Court(s)不是译为“ (英)皇家法院” 或“ 皇室法院” , 而应译为 “ (英)高等刑事法庭” , 而从以下资料来源可以证明, 不论“ 皇家法院” 还是“ 皇室法院” 都是逐字翻译, 未能传原文之神:( 1) In English law.The court in which the crowncases, or criminal business, of the assizes is transacted.—— —Black′ s Law Dictionary( 2)此外, 必须说明“ Crown Courts” 于 1956 年设立于利物浦和曼彻斯特以来, 已于 1971 年并入当时新设的“ Crown Court” , 故“ Crown Courts” 不是“ CrownCourt”的复数形式而已—— —两者指的是不同的事物。( 3)Crown Court. The superior English criminalcourt, created in 1971 and replacing assizes andquarter sessions. It is a part of the Supreme Court ofJudicature and may sit at any place in England andWales.In 1971 these Crown Courts were absorbed inthe new Crown Court then created.——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4]
2. 不顾原文法律术语所蕴涵文化背景的含义,只考虑译文法律术语所蕴涵的意义如: Probation 不是仅仅译为 “ 缓刑” , 应译为“ (暂)缓(判)刑; 缓刑” 。其实“ Probation” 被简单地译作“ 缓刑” , 由来既久, 范围又广。“ 缓刑” 是我国刑法学上的一个术语—— —以宣判某一短期刑为其前提。而在英美法上的“ Probation” 有时是以暂缓判刑而不是(在判了刑的前提下)暂缓执行刑罚为其特征的:Probation. Process designed to assist in therehabilitation of offenders aged 17 or over who arewilling to be bound by a probation order requiringthem to remain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probationofficers for 1- 3 years and to be of good behavior. Aprobation order may require attendance at a specifiedday training center.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ordermay result in a sentence for the original offence.—— —L. B. Curzon, ADictionary of Law从中可见, “ Probation”虽以有罪为前提却不以判刑为前提, 只是“ Probation” 的条件遭到违反, 才会引 起 科 刑 判 决 ( Sentence)。 故 在 这 一 意 义 上 ,“ Probation” 实际上是暂缓判刑以观后效, 而不是汉语“ 缓刑” (即判刑而同时宣告暂缓执行)。当然, 有时, 作汉语“ 缓刑” 解的“ Probation” 也是有的:Probation. The suspension of a jail or prison termfor one convicted but not imprisoned, on condition ofcontinued good behavior and reporting to a supervisingprobation officer.—— —The Dictionary of Practical Law由此可见, 此词有“ 缓判” 与“ 缓刑” 两义, 而这一点却正是我们许多人所要搞清楚的[4]。
3. 不顾译文法律术语有无该词的相对应的含义, 只考虑原文法律术语所含的意义如: Civil Death 不是译为 “ (英) 法律上的死亡(从前是指一个人入寺院修道、 从事宗教事业或犯了叛逆罪、 或其他重罪、 被逐出国境等, 他因被剥夺法律上的权益而失去法律保障, 故称为法律上的死亡) , 而应译为“ 因生死不明被依法宣告的死亡; 自然人因故被剥夺人格与公民权从而在法律上形同死亡的状态” , 这种原则已经被废弃。 在现在的英国, 一个人如果经过 7 年一直没有音讯, 在若干情况之下, 都被假定已经死亡了[4]。—— —《 汉译简明英国法律辞典》 4 .不顾译文的表达方式, 在谴词造句上存在问题如: Final Appeal 应译为 “ 对终审前一审的判决所提起的上诉” 而不是译为“ 终审上诉” 或“ 终审” 。“ 终审上诉” 容易引起歧义, 既然是终审, 当然就不能上诉了。“ Final Appeal” 也不与“ 终审” 同义—— —“ 终审” 未必由上诉引起的: 一审终结的案件, 就不是因上诉而提起的。 “ Appeal” 既是上诉, “ Final Appeal” 自然仍是上诉—— —一种特定的上诉,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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