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威慑功能 [2]
论文作者:佚名论文属性:短文 essay登出时间:2009-04-18编辑:黄丽樱点击率:3764
论文字数:6104论文编号:org20090418162833141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刑罚功能理论矛盾失效
一个体现。然而,刑罚的威慑功能是非常有限,它能起作用的前提是威慑性的存在,除了需要刑罚具有严厉性以外,还需要人们的害怕,假如说人们已经不在乎受到严厉的惩罚,不害怕巨大的痛苦,那么刑罚的威慑性就不会存在,此时刑罚就不具有威慑作用,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威慑功能的失效。
基于这种认识,刑罚的威慑功能在下述几种情形的犯罪中即失去作用:
1、激情犯罪,此类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受情感和本能左右,如出于义愤杀人,他们本身就怀着慷慨就义的心理,不惧怕接受刑罚。
2、情景犯罪,此类犯罪与激情犯罪存在交叉之处,行为人或者不惧怕接受刑罚,或者一时忘记刑罚的存在,如女性的穿着过于暴露诱使行为人产生邪念,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时往往就不会考虑到刑罚的存在。
3、确信犯,亦即政治信仰犯,他们视死刑为追求信仰所必然付出的代价,何惧其他刑罚。
4、白领犯罪,他们自恃智商高人一等,自信能逃脱法网,当然不会惧怕刑罚的存在。
5、精神异常者,这里不是指精神病患者,而是因外界因素的影响,使他们精神处于某种异常的状态,这些人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害怕,当然谈不上刑罚会对他们产生威慑作用。
6、亡命之徒,这些人本身已有命案在身,亡命天涯,如果把这些人归入精神异常者之列一点也不为过,他们视他人生命如儿戏,同样视自己生命如粪土,刑罚似乎与他们毫无关系,自然对他们无威慑可言。
因此,利用刑法威慑性来控制犯罪,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有用,而且不是对任何一个人都是有用的。
(二)威慑功能的理性思考
近十多年来,每当犯罪率上升,大案要案增多,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公众和决策者往往就将其原因归结为对犯罪打击不力。面对公众和决策者的指责,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自然反应就是加重刑罚。这种思维的逻辑前提实际上是犯罪率与刑罚量必成反比例关系:即刑罚量投入不够,犯罪率就必然上升,加大刑罚量,就必然能够降低犯罪率,似乎刑罚打击得力效应仅仅取决于刑罚的苛厉程度,与刑罚运行的其它方面没有关系。那么,打击得力效应的形成机制果真如此简单而直接吗?
所谓打击得力,意即刑罚发挥了威慑功能,震慑住了犯罪。打击得力的形成机制就是刑法学理论所说的刑罚威慑效应的形成机制。刑罚威慑效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威慑效应即对刑罚的恐惧,指通过对刑罚的恐惧预防犯罪。如果不受侦查、起诉、审判、定罪、量刑的不快后果的约束,某人就可能实施犯罪。威慑通常分为一般威慑和个别威慑。前者是对刑罚威胁的威慑效果,后者是实际施刑于罪犯的威慑效果。广义的威慑效应则不仅包括对潜在刑罚的恐惧效果,而且包括刑罚的威胁所产生的加强道德禁忌和促进习惯性守法行为的效果。刑法不仅是一个罪刑价目表,而且表达了国家对被禁止的行为的否定评价和道义谴责。通过刑法所表达的道德谴责能够以一种较少反射性的方式影响个体的道德态度,对个体进行道德启迪。大多数人的守法行为是习惯性的,而不是通过道德谴责的形式实现的。
刑罚的功能之一在于改造人,但它无疑也是最严厉的制裁方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除了感受监狱难以避免的“染缸”效应外,即使服刑期满,也将长期背负污点,在重新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人,社会在客观上已经将他推向了自身的对立面。正因如此,无罪化、轻刑化才逐渐成为现代各国刑法发展的潮流。
在西方,1776年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刑罚及其作用进行伟大的批判,从此揭开了人类对刑罚威慑功能进行理性思维的伟大实践和文明篇章。
1、理性主义的刑罚威慑功能论的基本内涵
刑罚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捍卫以基本人权为中心的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刑法的公平正义是刑罚存在的灵魂,没有公平正义的刑罚,也就无所谓刑罚威慑功能的理性化。
2、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的根据
①刑罚威慑功能理性化符合犯罪控制规律,刑罚不公导致犯罪,威慑功能必然大打折扣,反之公平正义的刑罚必然有助于抑制犯罪的产生。
②刑罚威慑功能理性化符合基本人权的要求,刑罚威慑功能理性化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与保障人权相一致的。
③刑罚威慑功能理性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法制经济从根本观念上要求刑罚威慑功能的理性化。
3、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与刑事立法
①刑法对象的范围理性化,要与时代社会文化背景相适应。
②刑法种类设置的理性化 ,既要死刑理性化,应充分认识到罪犯的生命与普通人的生命同等重要,又要自由刑理性化,将更多的死刑纳入自由刑中。
③罪刑关系的配置理性化,要做到轻轻重重、罪刑相当。
4、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与刑事司法
①刑罚的必然性,指刑事司法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必须揭露或侦破每一起犯罪案件,做到有案必究,有罪必罚。这是威慑功能存在的基础。
②刑罚的公正性,给每一个公民以直觉的正义感,更易强化社会上每一个公民的公平意识。这是威慑功能存在的保障。
四、研究刑罚威慑功能的意义(代结语)
在人类文明的漫长进程中,刑罚思想从既漠视社会利益,又漠视个人利益的报应主义刑罚威慑理论,演进到既强调社会利益、社会价值而忽视个人利益的功利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发展到注重个人价值、个人利益的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报应主义长期成为责难对象,功利主义理论正在受到现实和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的挑战。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两者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个人应该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应当尽量保护个人利益,每一个人的个人的利益、价值都应当受到社会领所应当的尊重。但是,就目前而言,社会还不能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性主义不能真正实现。也许,功利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与理性主义刑罚威慑功能理论的辩证统一,是刑罚威慑功能理论和实践的最佳方案。
深入研究并充分关注刑罚威慑功能,有助于建立现实、合理而有效的刑法体系;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普遍矛盾性,正确处理人权与刑罚权的基础在于刑罚威慑功能的理性化;研究刑罚威慑功能有利于建立运用刑罚控制犯罪的现实思想,有助于调整国家的刑事政策方向,摆正刑罚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合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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