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论文网

留学生硕士论文 英国论文 日语论文 澳洲论文 Turnitin剽窃检测 英语论文发表 留学中国 欧美文学特区 论文寄售中心 论文翻译中心 我要定制

Bussiness ManagementMBAstrategyHuman ResourceMarketingHospitalityE-commerceInternational Tradingproject managementmedia managementLogisticsFinanceAccountingadvertisingLawBusiness LawEducationEconomicsBusiness Reportbusiness planresearch proposal

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英语论文商务英语英语论文格式商务英语翻译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英语翻译论文英美文学英语语言学文化交流中西方文化差异英语论文范文英语论文开题报告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论文文献综述英语论文参考文献

ResumeRecommendation LetterMotivation LetterPSapplication letterMBA essayBusiness Letteradmission letter Offer letter

澳大利亚论文英国论文加拿大论文芬兰论文瑞典论文澳洲论文新西兰论文法国论文香港论文挪威论文美国论文泰国论文马来西亚论文台湾论文新加坡论文荷兰论文南非论文西班牙论文爱尔兰论文

小学英语教学初中英语教学英语语法高中英语教学大学英语教学听力口语英语阅读英语词汇学英语素质教育英语教育毕业英语教学法

英语论文开题报告英语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英语论文写作笔记handbook英语论文提纲英语论文参考文献英语论文文献综述Research Proposal代写留学论文代写留学作业代写Essay论文英语摘要英语论文任务书英语论文格式专业名词turnitin抄袭检查

temcet听力雅思考试托福考试GMATGRE职称英语理工卫生职称英语综合职称英语职称英语

经贸英语论文题目旅游英语论文题目大学英语论文题目中学英语论文题目小学英语论文题目英语文学论文题目英语教学论文题目英语语言学论文题目委婉语论文题目商务英语论文题目最新英语论文题目英语翻译论文题目英语跨文化论文题目

日本文学日本语言学商务日语日本历史日本经济怎样写日语论文日语论文写作格式日语教学日本社会文化日语开题报告日语论文选题

职称英语理工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补全短文概括大意词汇指导阅读理解例题习题卫生职称英语词汇指导完形填空概括大意历年试题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模拟试题例题习题综合职称英语完形填空历年试题模拟试题例题习题词汇指导阅读理解补全短文概括大意

商务英语翻译论文广告英语商务英语商务英语教学

无忧论文网

联系方式

英语博士论文:《英语立法语言的精确性及模糊性词语》

论文作者:英语论文网论文属性:职称论文 Scholarship Papers登出时间:2011-11-14编辑:sally点击率:2677

论文字数:3200论文编号:org201111142040257954语种:中文 Chinese地区:中国价格:免费论文

关键词:英语立法语言模糊性原因

摘要:英语论文网:英语论文范文:本文分析了英语立法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英语立法语言中模糊性词语存在的原因等。

英语博士论文:《英语立法语言的精确性及模糊性词语》

摘要: 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是立法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但是立法语言不是完全高度精确的,它同样具有模糊特质。立法语言中的模糊性词语对于实现社会的公正、英语论文范文克服法律的僵化、促进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恰当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确保立法语言的准确和严谨。

 

关键词: 英语; 立法语言; 模糊性; 原因

 

立法语言,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包括各种法令、法规、条例等所使用的语言。英语立法语言,是指官方语言为英语的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语言,如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英语立法语言在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种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有着丰富的内涵。

 

一、英语立法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
立法者必须通过语言文字准确地表述出国家的立法思想和意图以及具体的法律内容,使全体公民非常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哪些行为“可为”,哪些“应为”,哪些“勿为”,以及违反了法律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神圣性和强制力,准确性就成了立法语言的灵魂和生命。用精确的词语表达明晰的概念,以达到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是立法语言最重要的特点和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精确词语就是指意思明确、意义单一、内涵和外延特定的词语。在起草法律文件时,遣词造句必须十分准确,因为一旦立法者的思想、观点、愿望落实成文字,它就成了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如果法律文件的语言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就会产生歧义,带来不良后果。
人们始终认为精确和严谨是法律语言的灵魂,但这并非表明在法律世界中并无模糊词语适用的余地。模糊词语是指内涵无精确涵义、外延无明确概念的词语。一般认为法的准确性是法的本质属性,但作为自然语言变体之一的立法语言同样具有模糊特质,它不是完全高度精确的,英语立法语言中的确切性和模糊性是相辅相成的。
“模糊”作为人们认知世界的一条重要途径,不同于“含混不清”,后者常指人们运用语言不当而产生的消极结果,是尽量要避免的现象。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则是不确定性,有其积极的作用。模糊性这种看似有缺陷的语言形式对于法律而言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从语义上看,绝对精确的表达是有限的,而处于语义的正反两个绝对值之间的、过渡的、难以划清界线的模糊现象是普遍的。立法语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表述在语义上的不能确定性,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实的性质、范围、程度、数量无法明确的情况。在英语立法语篇中,为了更准确地表述法律,模糊用语诸如“less than”、“more than”、“not less than”、“not more than”等,随处可见。以美国宪法中的前言为例: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以上的例子中,“perfect(完善的)”、“Justice(正义)”、“Tranquility(安宁)”、“general(公共的)”、“Liberty(自由)”等都属于模糊语,不同的人对这些概念的看法和理解都有可能是不一致的。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语言虽然要准确严密,但却仍然存在着模糊词语。毕竟,立法语言中模糊语的存在有着自身的原因。

 

二、英语立法语言中模糊性词语存在的原因
首先,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是立法语言模糊性词语存在的土壤。法律现象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导致法律后果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模糊性是立法语言中特殊的表现形式,它所体现出的内涵是一般词语即使是精确词语也难以达到甚至无法替代的。由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决定的法律规范是一种普遍的行为规范,它调整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一般人,也不是某个特定的人,而是要求社会所有人遵行的行为规则。由于法律现象本身的复杂性,无论多么准确无误的语言,都难以把所有具体行为方式、动机、结果等全部收罗进来,因此,就需要在列举典型的法律现象基础之上,配之以模糊语言,以使法律概念的外延扩大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英语立法语言中常见的一些词语,其含义带有明显的模糊性,如basically (基本上)、below (以下)、hardly(几乎不), many(许多)、more or less (或多或少)、mostly (多半,大部分)、not less than(不少于)、outside(以外)、particularly (特别,尤其,格外)、proper(适当的)、relatively (相对的,比较地)、roughly(粗略的说)、serious(严重的)、somewhat (一点,几分)、strictly speaking (严格的说)、within(以内)等。立法语言正是有了模糊性,才能以较少的文字概括出复杂的法律现象。以英国诽谤法第4条为例:
(1) for any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and to pay such fine as the court shall award. (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并按法庭的裁定处以罚款。)
(2) the phrase“place of residence”shall include the street, square, or place where the person to whom it refers shall reside. (词语“居所”包括街道、广场或当事人居住的任何地方)
“any term not exceeding two years(不超过两年的任何期限)”、“such fine as the courtshall award(按法庭的规定处以罚款)”以及“place where the person to whom it refers shall reside(当事人居住的任何地方)”均具有模糊性。或者只规定了时间的上限,而没有规定时间的下限;或者没有确定罚金的数额;或者对地方没有精确定义。使用模糊词语表面上看似乎有些不合逻辑,但从其实质上看,模糊词语的恰当运用,不仅使语义更明确,而且表达也更周密、严谨。
其次,法律的稳定性以及立法者对法律现象认识的局限性是立法语言模糊性词语存在的基础。因为法律是一种相对稳定、定型的行为规范,一经公布和生效,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不变,不能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频繁地进行调整和变更。但是,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和变化中,这样,就会出现原有的法律和社会生活不相协调的情况,而立法又往往来不及反映新的社会生活。另外,在具体的法律现象没有出现之前,要想让立法作出科学的预见,给予准确的判断和概念,也是不现实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精确词语来概括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就可能因形势的发展而给执行带来障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法律更加适应社会的变更和发展,在立法语言中往往采用具有弹性、内涵丰富的模糊词语来囊括在立法时不能够预测到的情况。如我国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
Estate denotes the lawful property owned by a citizen personally at the time of his death, which consists of; (1)h论文英语论文网提供整理,提供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代写论文代写英语论文代写留学生论文代写英文论文留学生论文代写相关核心关键词搜索。

共 1/2 页首页上一页12下一页尾页

英国英国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 美国美国 加拿大加拿大 新西兰新西兰 新加坡新加坡 香港香港 日本日本 韩国韩国 法国法国 德国德国 爱尔兰爱尔兰 瑞士瑞士 荷兰荷兰 俄罗斯俄罗斯 西班牙西班牙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 南非南非